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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3号),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和《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一、“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和残疾人事业面临的形势

“十一五”期间,我省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迈出历史性新步伐,圆满完成了“十一五”规划设定的主要目标任务。

残疾人生活状况明显改善。全省残疾人小康实现程度达71.9%,城镇残疾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6053元、农村残疾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达7632元,分别占2010年城镇、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收入的58.7%、67.6%。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全面实施,26万多名残疾人受益。五年间共扶持10万名残疾人实现脱贫,帮助21130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改善居住条件。城镇残疾职工、残疾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分别达到92.3%和87.6%,农村残疾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率达96.6%。

残疾人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到2010年底,实现残疾人集中就业10万人、分散按比例就业7.1万人、自谋职业3.4万人、农村稳定就业32万人。五年间共为7万名残疾人提供了职业培训。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比率明显提高。残疾人参政议政能力增强,250余名残疾人当选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广大残疾人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残疾人事业发展环境明显优化。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先后出台多个政策文件,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保障残疾人权益。以筹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和参加北京残奥会、上海世博会、上海世界特奥会、广州亚残运会为契机,促进残疾人广泛参与社会活动,扩大残疾人事业影响。在27个县(市、区)开展首批省级“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创建活动。五年间全省财政投入(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54.8亿元,年均增长25%。

为残疾人提供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全省已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137处,总建筑面积69万平方米,其中省级新建6.1万平方米。设立残疾人康复机构71个,30万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全省残疾人综合信息平台、小康工程数据库和第二代残疾人证数据库建成使用。各级残联组织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11个市、88个县(市、区)残联组织实现机构单列,并配备专职理事长;大多数残联配备了残疾人专职干部;县级以上残联建立残疾人专门协会,较好地发挥了残疾人和残联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但是,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基础还比较薄弱,总体上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稳定的制度性保障有待进一步加强,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社会资源不足;残疾人小康实现程度比全省社会平均水平低21.6个百分点,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都还存在不少困难;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残疾人基本状况信息监测评估体系不够完备,残联基层组织和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为残疾人服务的专业机构、专业设施、专业人才缺乏。

“十二五”期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必须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改善残疾人状况,不断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使残疾人与全省人民一道迈向全面小康社会。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坚持“缩小差距、协调发展、共享小康、走在前列”,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使残疾人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促进残疾人状况进一步改善和全面发展,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共享发展。切实改善残疾人民生,基本满足残疾人生活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需求,确保残疾人享受普惠特惠政策,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坚持缩小差距、加快发展。不断缩小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之间的差距、残疾人服务能力建设与残疾人需求之间的差距以及残疾人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差距,加快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进程,实现城乡、区域之间均衡全面发展。

——坚持依法推进、维护权益。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确保残疾人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维护残疾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权利。

——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并完善残疾人事业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领导体制。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评估考核体系。建立稳定增长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支持残疾人事业,培育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

(三)发展目标。“十二五”期间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率先建立健全具有浙江特色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率先实现残疾人生活达到小康水平。

——实现全面共享。全省残疾人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生存状况明显改善,残疾人小康实现程度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左右,2015年达到80%以上,促进残疾人共享全面小康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健全两个体系。建立健全具有浙江特色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残疾人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水平显著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大幅增加,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托养、文化、体育、无障碍、维权等服务能力明显增强。

——依法维护权益。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制定完善我省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康复、无障碍设施建设等政策法规,依法维护残疾人各项权益,消除歧视,使广大残疾人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精神上有尊严。

——优化社会环境。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广泛开展残疾人自强和扶残助残活动,实现省级“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创建率达到75%以上,提高残疾人社会参与率;全力承办好第八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

专栏一:主要工作目标和支撑条件

1.主要工作目标。

——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社会保障。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单独施保,提高低收入残疾人生活救助水平。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辅具与家居无障碍补贴制度。创造条件,逐步建立残疾津贴制度。将残疾人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扩大残疾人共享小康政策覆盖面,受益人数累计达到35万人次以上。

——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将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建立贫困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制度,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为残疾人普遍提供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推进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和辅助器具进家庭。

——残疾人人人享有安全的住房。建立健全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救助长效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城市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逐步改善残疾人住房条件与家庭无障碍环境。

——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义务教育,基本满足十五年基础教育。盲、聋、智障三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基本达到普通儿童少年水平;基本普及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的学前三年教育,基本满足三类残疾儿童少年高中段教育和职业教育需求,初步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的需求。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稳定集中就业,扩大按比例就业,开发公益性岗位,加大个体就业和农村种养业扶持力度,加强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广泛开展职业培训、实用技术培训,使就业年龄段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接受就业扶持的比例达到70%以上。

——残疾人普遍参与社区活动。丰富残疾人文化体育和精神生活,推进残疾人社区文化和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残疾人社区活动参与率达到65%以上。

2.支撑条件。

——法规政策保障。制定完善残疾人优惠扶助相关法规政策,加大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贯彻和检查力度。

——组织人才保障。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及公益性服务机构建设,为残疾人提供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加强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加大为残疾人服务的专门人才培养力度。

——基础设施保障。建设一批残疾人专业康复设施、专业托养设施、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和残疾人体育文化设施。

——事业经费保障。建立财政资金投入稳定增长保障机制;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依法足额征收力度,逐步提高省级统筹比例;认真落实彩票公益金按比例扶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相关规定。

——统计监测保障。加强残疾人统计监测工作,积极构建覆盖省市县三级的残疾人生存状况信息评价体系,建设完善省残疾人人口数据综合管理系统和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实名制信息数据库。

三、重点任务

“十二五”期间,以深入实施全省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推进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创建和筹办第八届全国残运会为主要抓手,实施“十大小康·阳光助残行动”和“十大残疾人服务能力建设工程”。

专栏二:十大小康·阳光助残行动

1.小康·阳光生活保障行动。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应保尽保;对低保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按规定给予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实行单独施保,全额发放低保金(补助金),并逐步扩大政策覆盖面,提高救助水平。对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成年无固定收入残疾人实施生活补助制度。逐步创造条件建立残疾津贴制度,根据残疾人状况分类发放生活津贴、护理津贴、辅助器具适配津贴等。城乡残疾人人均年收入达到当地人均年收入70%左右。

2.小康·阳光医疗康复行动。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应保尽保;对低保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交费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全额补贴。建立完善困难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制度,提高救助水平。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为80%以上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基本辅助器具适配;对贫困残疾人购置基本辅助器具由政府给予补助。社区普遍为残疾人提供社区和居家康复服务。全省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率达到90%以上。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完善出生缺陷监测和残疾儿童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3.小康·阳光托(安)养行动。对6万名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提供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安养或其他庇护服务。

4.小康·阳光特教行动。全面实施残疾人义务教育,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学前三年教育,基本满足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高中段教育需求,初步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需求。免除大中小学残疾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将残疾儿童教育康复机构纳入特殊教育体系,残疾儿童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给予减半或免收保育费。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普遍得到资助。特殊学校职业教育普遍建立实训基地。

5.小康·阳光就业创业行动。全省稳定10万名残疾人集中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每年递增3个百分点,安置8万人以上,优先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和由残疾人专营的产品或服务,帮扶5万名残疾人自主创业。为70%以上有培训需求的残疾人开展职业培训、实用技术培训。

6.小康·阳光扶贫行动。建设100家省级残疾人扶贫基地,带动建设900家市、县级基地,辐射带动2万户残疾人家庭发展种养业。通过资金补助、小额贷款贴息等多种措施,帮助10万名残疾人发展种养业、个体工商业、服务业和加工业,增加收入。

7.小康·阳光安居宜居行动。全面实施农村残疾人家庭危(旧)房改造,建立健全长效救助机制,确保“发现一户、解决一户”。切实解决城市残疾人家庭的住房困难,优先安排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房。全省实施“无障碍设施进家庭”3万户,其中由政府资助1万户贫困残疾人家庭。

8.小康·阳光文体健身行动。建立20个省级残疾人文化艺术基地、10个省级残疾人体育基地、1000个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每个市都要建立残疾人文化示范基地、残疾人文化艺术团体和残疾人体育团队。每个县(市、区)都要建有残疾人文化、体育示范园地。每个乡镇(街道)和社区都要建有残疾人文化、体育健身阵地。省、市、县级电台开设残疾人广播专题节目,电视台定期播出手语或配有字幕的新闻节目。全省有能力、有需求的残疾人对文化、体育活动的需求普遍得到满足。

9.小康·阳光维权行动。全面推进省、市、县三级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做到牌子、人员和经费三落实;对基层法律工作者普遍开展一轮培训;建立面向残疾人的经常性法律援助机制,确保需要法律援助的残疾人“应援尽援”。

10.小康·阳光志愿服务行动。建立助残志愿者注册制度,全省注册的助残志愿者达到2万人以上。各市、县(市、区)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建立志愿者助残服务站。全省每年培训2500名以上志愿手语服务人员。进一步建立完善残疾人福利政策和社会助残捐赠政策,积极培育扶持为残疾人服务的慈善公益组织和民间服务机构,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要成立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专栏三:十大残疾人服务能力建设工程

1.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工程。所有市、县(市、区)建成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34个,新增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完善已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与配套设备。

2.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建设工程。全省每个设区市建有一所综合性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每个县(市、区)有一所能提供2项以上专业康复服务的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90%的乡镇(街道)、社区(村)依托卫生院及卫生服务中心设立规范的康复站。迁扩建省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新建、扩建市、县级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20个,新增康复床位1000张。县级以上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逐步具备残疾鉴定和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能力。

3.残疾人专业托养机构建设工程。新建残疾人专业托养机构50个,新增床位5000张,实现50%的市、县(市、区)建有一所符合标准要求的示范性的残疾人专业托养机构;新建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1000家,其中省级示范性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100家,在省重点培育的中心镇和其他50%以上的乡镇(街道)建立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

4.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工程。建立省级示范性残疾人就业创业、职业培训与技能展示基地;实现在每个市、县(市、区)均建有满足当地需求的就业服务场所,并健全窗口服务、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就业年审等服务功能。就业服务机构人员持证上岗。

5.残疾人组织建设工程。全省80%以上的村(居)、社区建立残疾人协会;健全乡镇(街道)残联组织,95%以上配备专职理事长。县级以上残联进一步健全残疾人专门协会,并做到有活动场所、有活动安排、有经费保障。加强残疾人领导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全面落实残联理事长享有同级人民团体负责人同等待遇的政策。

6.残疾人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工程。推进残疾人工作专业、专职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残疾人工作者教育培训机构。在全省培养500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1500名初级专业技术人才,并对各级残联专职工作人员、3.5万名残疾人专职委员、2万名残疾人注册志愿者全面进行岗位知识培训(轮训)。

7.科技教育助残工程。加强残疾人康复新技术新方法、现代网络技术、高科技辅具产品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创建国家级残疾人辅助器具电子信息技术研发基地。推进残疾人教育、培训设施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省、市、县特殊教育布局,完成省华强中等职业学校二期工程,建立“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

8.无障碍环境建设工程。参加全国无障碍建设市、县(市、区)创建活动。将无障碍建设逐步向城镇、乡村延伸。电视台开设手语新闻节目。省、市两级公共图书馆均建有盲人阅览室,县级公共图书馆均设立盲人阅览室或阅览专座。在生活小区和公共设施停车场设立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9.统计监测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工程。完善残疾人工作统计评价指标,构建覆盖省、市、县三级残疾人状况及小康实现程度监测和评估体系。建立省残疾人信息管理机构,建成一网(残疾人综合信息网)、二库(持证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信息实名制资源库)、三平台(政务信息平台、业务应用平台和残疾人网上服务平台)。

10.残疾人事业结对帮扶工程。围绕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就残疾人康复、教育、培训、就业、扶贫、文艺体育及服务设施建设、专业人才培养等重点项目,组织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开展残疾人事业结对帮扶工作,帮助欠发达地区提升助残服务能力,通过政策扶持和结对帮扶,逐步缩小地区间发展差距,促进全省残疾人事业均衡发展。

四、主要工作和保障措施

(一)社会保障。

1.以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社会保障”为目标,以完善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和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为重点,以建立残疾津贴制度为突破,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扩大保障覆盖面。

2.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应单独立户,并按规定纳入低保或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范围。逐步提高对低收入残疾人的生活救助水平。对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低保边缘户等困难残疾人家庭给予特别保障。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

3.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鼓励、帮助非全日制就业、个体就业、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企业吸纳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残疾人,对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按规定给予补贴。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并逐步提高补贴标准。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对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给予政策优惠。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使残疾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参合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4.将不能实现就业的残疾人纳入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落实重度或低保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惠政策,对其缴费按当地最低标准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

5.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庭环境无障碍建设改造补贴制度。逐步创造条件,建立残疾津贴制度。

6.落实《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做好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工作,逐步提高伤病残军人保障待遇。保障伤病残军人优先享受康复、教育、就业、扶贫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

(二)康复。

1.以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为目标,以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及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为重点,以残疾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保障,不断完善医疗康复政策和救助制度,逐步增加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康复项目,提高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和救助水平。

2.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全面发挥各级医疗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特教学校作用,建立健全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全面开展残疾人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和家庭康复,提供功能技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疏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重点解决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残疾人康复服务的可及性问题。积极探索康复服务行业管理。

3.以机构建设为重点,以康复人才队伍建设为主导,以动员社会力量为补充,整合资源,全面提升康复服务能力和质量。加强省、市、县三级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推进在各级综合性医院建立健全康复医学科室。加强社区残疾人康复站规范化建设和示范点建设。普遍开展“居家康复服务”。制定实施康复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加大各类残疾康复专业、专职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培训考核机制和专业人才引进、激励机制。

4.逐步扩大残疾人基本康复项目和特殊医疗需求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逐步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建立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制度。

5.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建立残疾儿童筛查、报告、转介和早期康复教育工作机制。深入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盲人定向行走训练、辅助器具配发、“康复器材进家庭工程”和精神病防治康复等重点康复项目,完善政策,加大投入,扩大覆盖面,帮助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扩大残疾人康复受益面。

6.扶持一批残疾人辅助器具科技研发、生产和服务的重点企业和项目,加大推进残疾人辅助器具的科技推广和应用。

(三)教育。

1.以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义务教育、基本满足十五年基础教育为目标,以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残疾人高中段教育为基础,加快残疾人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发展,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2.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将特殊教育纳入教育督导制度和政府教育评价体系,加快推进残疾人教育发展。

3.继续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加快普及并提高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采取社区教育、送教上门、建立专门学校等形式对适龄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提高随班就读质量。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建设。

4.建立0~6岁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家长培训和师资培养的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幼儿园、特教学校、残疾儿童康复和福利机构等实施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学前三年教育,重视0~3岁残疾儿童康复教育。鼓励、扶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机构。

5.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要创造条件招收残疾学生。鼓励和扶持特教学校开设高中部(班),支持特教高中、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建设。

6.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力量,在高等师范院校普遍开设特殊教育课程,鼓励和支持高等师范院校和综合性院校举办特殊教育专业,对在岗特殊教育教师普遍进行专业培训。通过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落实特教津贴等措施,吸引人才从事特教工作。

7.进一步加大助学力度。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助学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残疾学生的奖学金和补贴制度,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

8.规范并推广国家通用手语、通用盲文。建立手语翻译培训、认证、派遣服务制度。

(四)就业。

1.以集中就业为基础,以实施按比例就业为重点,以发展个体就业和自主创业为补充,全面推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实现稳定就业25万人以上。

2.制定颁布《浙江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税收优惠、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等就业保护和促进政策。编制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专产专营和政府优先采购产品与服务目录。

3.落实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所属机构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逐步建立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岗位预留制度;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促进残疾人社区就业和居家就业。落实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

4.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能力建设。鼓励各级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加强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定岗培训。举办第四届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

5.规范盲人按摩行业管理。组织好国家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考试,做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培训盲人保健按摩人员1100名并扶持就业。大力推进职业康复劳动项目,促进智力和精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6.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优先为残疾人提供优惠服务,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针对性就业服务。将就业困难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范围,通过即时岗位援助、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督促各类用人单位认真遵守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禁止针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维护残疾人公平就业权利。

7.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服务队伍,为用人单位提供就业信息发布等支持性服务,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对县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全面开展持证上岗培训,对乡镇(街道)、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开展就业服务知识普及培训。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建设,实现与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的链接。

(五)扶贫。

1.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群体,纳入政府扶贫开发计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优先帮扶。将有劳动能力和发展愿望的贫困残疾人纳入扶贫范围,帮助有劳动条件的贫困残疾人优先享受政府扶贫开发和惠农政策,做好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政府扶贫资金加大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的帮扶力度,鼓励发展农村种养业和加工业。促进低收入残疾人增加收入。

2.用好中央康复扶贫贴息贷款,继续安排省级残疾人专项扶贫贴息资金,提高贷款扶持贫困残疾人户的到位率和扶贫效益。加强对扶持贫困残疾人的能人大户和扶贫基地的信贷支持。为55000名贫困残疾人开展实用技术培训。政府举办或补助的面向“三农”的培训机构和项目免费培训残疾人。广泛开展“帮、包、带、扶”活动。

3.加强基层残疾人扶贫服务社建设,依托农村金融机构、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各行各业协会组织等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生活服务。

4.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易地或下山扶贫搬迁、农村危旧房改造和小城镇建设中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建设和改造予以优先安排并提高补助标准。为1.5万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实施危旧房改造。将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城市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提供实物配租,减免租金或优先购房。

(六)托养。

1.建立健全以市、县(市、区)托养服务机构为示范、乡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为主体、居家安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大力推进残疾人托(安)养工程,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

2.以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为重点对象,组织开展托养服务需求调查,摸清底数,制定托养服务发展计划。

3.大力发展居家安养服务。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动员社会服务组织、志愿服务人员、家庭邻里等力量,依托社区和家庭,为更多居住在家并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生活和就业能力培训、精神慰藉、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服务。

4.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同时通过社会募集等多种渠道筹措托养服务资金,逐步提高托养服务的补助标准,扩大受益面。引导支持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出资兴办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5.制定实施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加强行业管理,对规范达标的托养服务机构给予政策优惠。按照专职与志愿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托养服务队伍建设,培养一批管理和服务人员。

(七)文化。

1.各类公共文化场所免费或优惠向残疾人开放,提供设施及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文化馆(群众艺术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社区(村)文化活动中心、残疾人组织、特殊教育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会残疾人服务机构等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活动。“文化进社区”、“文化低保”、“农家书屋”建设等工作中要有为残疾人服务的内容。在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的各项文化活动以及各类文化评奖、艺术比赛中,鼓励和吸纳残疾人或残疾人艺术团体参与。

2.以“残疾人文化艺术周”为载体,开展基层群众性残疾人文化活动。扶持为残疾人服务的图书、音像制品和残疾人作者的图书的出版发行。

3.建立残疾人特殊艺术培训基地,培训特殊艺术人才。举办全省第七届残疾人艺术汇演和全省第五、六届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艺术汇演。鼓励扶持残疾人参加工艺美术、书画、文学、摄影等艺术活动和创作,培育残疾人艺术品牌。

(八)体育。

1.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优惠向残疾人开放,为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提供便利。推广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康复体育项目和活动。在社区和残疾人相对集中的基层单位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特奥运动员发展到6万名。活跃各级残疾人体育组织,培养1000名残疾人社会体育健身指导员。做好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和全民健身助残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

2.建立优秀残疾人运动员集训队伍,壮大残疾人体育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员队伍。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基地建设。解决残疾人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和教育、就业等问题。

3.承办好2011年第八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办好第九届全省残疾人运动会、全省第四届特奥会、全省第三届聋人运动会等赛事,组团或选送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内赛事,争取优异成绩。

(九)无障碍建设。

1.完善无障碍建设标准体系,新建、改建、扩建设施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加快推进既有道路、建筑物、社区特别是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已建设施无障碍改造,并配备无障碍设备。提高无障碍建设质量和水平,加强无障碍设施管理。普及无障碍知识,加强宣传与推广。

2.以筹办第八届全国残运会和创建“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为抓手,加强比赛场馆、接待宾馆、机场车站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将无障碍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镇化建设内容,与小城镇、农村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通运输、航空、铁路及城市公共交通要加大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确保需要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同步建成。公共交通工具要配置无障碍设备,公共停车区、住宅小区停车场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并纳入依法管理。广泛开展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助,逐步扩大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

3.将信息交流无障碍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推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无障碍方式发布政务信息,推进互联网和手机、电脑、可视设备等信息无障碍实用技术、产品研发和推广。推进在公共服务行业、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建立语音提示、屏显字幕、视觉引导等系统。在县以上公共图书馆配置盲文图书及有关阅读设备,做好盲人阅读服务。

4.加强无障碍建设和管理的执法检查,建立完善并切实落实政府主导、各部门分工负责、残疾人代表和残疾人组织等共同参与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十)法制建设和维权。

1.深入实施残疾人事业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各地制定和修改残疾人优惠政策和扶助规定。在涉及残疾人的立法中纳入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内容。尊重和保障残疾人在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2.配合各级人大、政协开展保障残疾人权益法律法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残联系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纳入省“六五”普法规划,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提高残疾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率,提升残疾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对残联系统工作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培训,培训残疾人维权工作人员。

4.深入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各级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工作。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在政策制定、重大案件解决上发挥有效作用。不断拓展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领域和服务内容,通过开展“送法律进社区(乡村)”等活动,把残疾人法律服务向社区、乡村和欠发达地区延伸,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依法解决残疾人切身利益问题。继续推动将残疾人权益保障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覆盖面。加快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机构建设,在省、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解决残疾人法律救助的突出矛盾。为残疾人法律救助案件提供经费补助,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专项基金。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和基础理论研究。

5.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健全信访事项督查督办与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将残疾人信访反映的困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根据各类别残疾人的不同特点、需求,制定出台相关政策,解决残疾人在社会保障和服务等方面普遍性、群体性的权益诉求。加大重大侵害残疾人权益的信访案件协调督办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残疾人权益和社会稳定。

6.省、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残联设立维权机构,落实与事业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完善工作条件,推进残疾人维权、信访、无障碍建设等工作。

(十一)残疾预防。

1.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健全政府统筹规划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团体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残疾预防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

2.针对危害面广、可预防的致残因素,实施一批重点预防工程。做好孕产期保健和产前诊断,广泛开展新生儿缺陷筛查,建立早发现、早报告、早干预制度,加快建立并实施新生儿疾病基本筛查免费制度,有效控制孤独症、脑瘫、重度智力残疾等先天残疾的发生。强化计划免疫和基本医疗卫生保健,大量减少传染病致残。积极开展高血压、冠心病、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的预防监测和治疗,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减少慢性病致残。加强初级眼保健工作,提高白内障手术能力,减少白内障致残。控制药物不良反应,减少药物致残。加强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交通安全和防灾减灾工作,控制、减少环境因素和意外事故致残。加强精神残疾预防,开展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干预。

3.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组织好全国爱耳日、爱眼日、精神卫生日、防治碘缺乏病日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4.进一步完善残疾预防相关政策。实施残疾报告制度,建立残疾预防的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和数据库,开展致残因素监控和残疾预防对策研究。

(十二)残疾人组织和工作队伍建设。

1.进一步加强残联组织建设,完善各级残联机构设置,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编制。加强与残疾人的血肉联系,切实履行职能。做好第二代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社区(村)残疾人组织,实现农村基层残疾人组织全覆盖。着力培养基层残疾人工作者。加强残疾人专职委员培训,改善工作条件,并落实相关待遇,为基层残疾人工作提供组织和人才保障。

3.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和内容。整合社区资源开展残疾人康复、就业服务、日间照料、文化体育、法律服务等工作。

4.建立健全残疾人专门协会,设立活动场所,加强规范化建设,切实发挥“代表、服务、维权”职能。加强对残疾人社会组织的联系、指导和支持。

5.加强残联干部队伍建设,将其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建立完善优秀残疾人人才库。深入开展残疾人工作者“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发挥各级残联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

6.加快培养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等专业人才队伍。建立完善人才保障的激励机制。

7.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建立健全助残志愿者招募注册、评价激励、权益维护机制,促进志愿助残服务的专业化、常态化、长效化。

8.大力弘扬自强不息精神,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充分发挥残疾人在残疾人事业中的作用。广泛开展自强活动,培育自强典型。

(十三)科技、信息化和基础设施建设。

1.建设残疾人人口综合数据管理系统,实现与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管理信息平台的数据交换和资源共享,为残疾人享有社会保障和服务提供身份认证和基础信息,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客观真实的基础数据。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利用网络开展个性化、多形式的便民、惠民服务。加强信息化机构、队伍建设和基层信息专业技术人才培养。

2.推动残疾人事业领域的科技创新和科技应用。继续实施“科技助残”行动计划。培育一批以科技为先导的为残疾人服务的产业品牌和企业。

3.加强对残疾人服务设施的统筹规划,将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文化体育、综合服务等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和建设用地等方面优先安排,加大投入,重点扶持,使残疾人服务设施布局合理、条件改善、服务能力增强。

(十四)统计、监测和政策研究。

1.做好残疾人事业统计工作。完善基层业务台账,推行统计电子化和网络化管理应用,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将残疾人事业相关统计指标纳入省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做好培训、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2.做好残疾人状况和小康实现程度监测工作,并将监测工作延伸到市、县(市、区)。稳定监测工作队伍,落实保障条件,提高数据质量,加强分析利用。

3.充分利用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学术优势,加强残疾人事业的理论与实践研究,重点开展残疾人社会保障、残疾人服务管理运行和服务标准方面的政策研究。

(十五)社会环境和残疾人慈善事业。

1.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支持残疾人事业。公共传媒要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党和政府扶残助残优惠政策措施、社会各界的助残善举和残疾人的自强精神。建立省、市、县三级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联动网络,完善新闻宣传通讯员制度。省、市、县(市、区)广播电台要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电视台要开办手语栏目,影视剧和电视节目加配字幕。组织好全省残疾人事业好新闻作品评选。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人道主义进校园等主题宣传活动。继续开展“手拉手红领巾助残”等活动。

2.通过土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形式,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兴办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通过资金、场地、人才等扶持措施,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加强残疾人服务业规划和行业管理。

3.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加强与国际狮子会总会和相关狮子会的友好交流关系,充分发挥其对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作用。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积极资助实施残疾人慈善服务项目,增强社会单位和个人慈善意识,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十六)国际交流与合作。

1.将我省残联的对外交流工作融入到省政府的对外友好交流工作大局,努力拓展新的合作交流渠道。

2.以残疾人文化、体育、职业技能比赛等为载体,打造我省对外交流工作的品牌项目。每两年举办一次国际间残疾人体育、书画和艺术交流活动,展示残疾人精神风采,增进了解和友谊。加大残疾人事业的对外宣传,树立浙江良好形象。

3.组织我省残疾人工作者赴国外相关机构培训,邀请国外专家来我省进行学术交流和开展技术讲座;组织我省残疾人赴国外学习,开展与国外特教学院各种形式的交流合作;积极引进项目资金和先进的康复医疗设备、辅助器具,更好地为残疾人服务。

五、规划的实施、监测和绩效评估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和难点,残疾人实现小康是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实施好《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地要依据本规划制定本地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各部门要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各地、各部门要将本规划的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民生工程及部门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

各地要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投入,确保残疾人事业经费每年增幅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依法足额征收和规范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落实福利彩票公益金不低于10%用于残疾人事业的规定;充分发挥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慈善机构在筹集助残善款中的作用。同时,要综合运用各种财税支持手段,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增加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形成多渠道、全方位的资金投入格局,建立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保障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在我省加快推进经济转型、社会转型和政府转型中推动残疾人事业的体制、机制与发展方式创新,努力实现社会保障制度化,不断提高保障水平,为残疾人提供普惠加特惠、一般性加专项性的制度保障;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整合社会资源,为残疾人提供均等化、个性化的服务,体现社会公平;努力实现专业服务规范化,加快建设残疾人专业服务人才队伍等行业标准与管理体系,大力支持各级残联组织参与残疾人事务、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努力实现城乡区域一体化,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通过山海协作、对口帮扶,培育自身造血功能等,缩小残疾人事业区域和城乡间的差距,实现协调发展、均衡发展;努力实现发展方式社会化,发动全社会参与残疾人事业,引导民营资本参与为残疾人服务,增强残疾人平等参与和自我管理的能力,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基本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

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制定规划实施的评价指标体系,要加强动态监测和跟踪问效,加强对重大服务项目和能力建设项目的评估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规划执行中的问题。各部门每年要向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告规划执行情况。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在“十二五”中期和期末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逐级考核、绩效评估和信息公开。

评估指标分类及名称单位权重标准值备注综合指标:※残疾人状况及小康实现程度%100≥80分类指标:一、生活水平36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占社会平均水平比例%6≥65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纯收入占社会平均水平比例%6≥70城镇残疾人家庭恩格尔系数%5≤42农村残疾人家庭恩格尔系数%5≤44百户残疾人家庭彩电拥有量台2≥100※残疾人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平方米4≥35※残疾人家庭人均生活用电量千瓦小时4≥300※百户残疾人家庭电话拥有量部2≥130※百户残疾人家庭电脑拥有量台2≥60二、社会保障33城镇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比例%5≥90城镇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比例%5≥90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农合比例%5≥98农村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比例%5≥90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生活补助(或护理补贴、辅具与家居无障碍补贴)比例%3≥60※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单独施保、全额享受低保金(补助金)覆盖率%4≥95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及精神、智力残疾人享受托(安)养、庇护服务的比例%4≥80※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享受危(旧)房改造补助和保障性住房比例%2≥95三、公共服务31康复服务比例%6≥90指提供康复服务的残疾人数占辖区内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数的比例※其中:有适应指征、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接受抢救性康复比例%3≥90学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比例%5≥90社区服务比例%4≥70社区活动参与率%4≥65※就业年龄段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接受就业扶持比例%6≥70指接受就业岗位、技能培训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及税费减免等就业扶持政策的比例※残疾人对无障碍环境的满意率%3≥80※残疾人对法律服务的满意率%3≥90

注:表中综合指标由分类指标加权计算得出,其中标注※为浙江省增加指标;其他为中国残疾人事业 “十二五”发展纲要确定的执行评估指标或者细化分解指标。

专栏四: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执行评估指标


浙江日报 专版 00022 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2011-06-29 浙江日报2011-06-2900007;浙江日报2011-06-2900008;浙江日报2011-06-2900010;浙江日报2011-06-2900011;浙江日报2011-06-2900009 2 2011年06月2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