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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工伤保险行政争议,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答: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对象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对象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问: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争议能否申请劳动仲裁?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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