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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

民族团结新篇章
——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据新华社北京6月7日电

记者 华春雨 赵超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举。这一制度的发端,可以追溯到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

  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在如今上海的老成都北路一座典型的石库门建筑里,举行了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大会通过的宣言中,首次提出了党在民族问题上的主张。

  而此后近90年的历程中,中国共产党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不断发展和丰富民族区域或民族地方自治的思想,使之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问题解决之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问题专家毛公宁指出,作为保证中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发展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民族平等”的基本理念。 

  1947年5月,中国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在兴安盟宣告成立。在同一时期,党在山东、晋察冀、琼崖等几个解放区也建立起少数民族自治政权,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从乡到省的各级政权建设中都有了成功的实践。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域,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至此,民族区域自治被正式确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中国政府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

  据统计,截至2008年底,我国共建立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

  在民族自治地方普遍建立的同时,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从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将民族区域自治确定为新中国的一项基本政策,到2005年发布《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我国目前初步形成了包括宪法、基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的民族法规体系。

  在不断完善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指引下,中国众多的民族自治地方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发展各项文化社会事业,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

  到2009年底,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善,公路总里程达到88万公里,乡镇通公路比重达到98%,建制村通公路比重达到88%。青藏铁路、南疆铁路等一批重点工程相继建成并投入运营,新建铁路里程达到1万公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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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2011-06-08 2013274 2 2011年06月0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