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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人文·社会万象

溜班爬墙不幸身亡

  本报讯 (通讯员 潘子菁 记者 黄宏) 本该在工厂夜间值班,却“溜班”出去,回来时,爬围墙进厂,却不幸跌落身亡,这是谁的责任?答案是:双方都有责任。日前,嘉善法院调解了这起案件。

  陈某在嘉善某电子配件厂做门卫。2010年8月26日晚,陈某上班时出去了一会儿,回来时没叫同事开门,而是爬墙进厂,不料一失足从铁门上摔了下来,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陈某家属认为,陈是在上班时间遭受人身伤害,电子配件厂应当担责,要求厂方赔偿陈某死亡赔偿金及精神伤害抚慰金等共19万元;厂方辩称,陈某擅自离岗,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与其无关,双方闹上法院。

  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由厂方补偿家属5万元的协议。


浙江日报 人文·社会万象 00015 溜班爬墙不幸身亡 2011-06-08 2012462 2 2011年06月0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