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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经济·商道

金融管理:地方政府可更有为

丁敏哲

省  

  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亟需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积极性,合理划定管理边界,探索建立分级管理体制。

  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任务,这既具有前瞻性,也是恰逢其时。

  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问题,说到底是完善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在金融管理方面的权限和职责、地方政府在发展地方金融中应该怎样发挥作用的问题。我国当前实行的是中央管理和监管部门垂直管理、分业监管为主的金融管理体制,这总体上与我国工业化实体经济发展相适应。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步伐加快,城镇化及金融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金融业务综合化、大众化、社会化发展趋势明显,现行框架下宏观金融管理体制的不完善之处也明显地暴露出来,各级地方政府要求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的要求和呼声越来越高。

  与此同时,金融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现。“十一五”期间,浙江金融业规模持续快速增长。目前,全省金融机构的本外币存款余额已达5.4万亿元,居全国第4位;贷款余额4.7万亿元,居全国第2位;2010年全省金融业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及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比重分别达到8.4%和19.5%,预计到“十二五”期末,金融业增加值将达到生产总值的1/8、第三产业增加值的1/4,金融业已经成为浙江重要的支柱产业和主导行业。因而,加快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显得愈发重要和紧迫。

  从实践层面看,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必须正视和解决以下问题:

  必须正视地方特色和区域差异问题。浙江以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为主的经济结构,具有与其他地方不同的金融需求,也需要更多的金融创新、金融资源、金融市场支撑发展。但目前中央统一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模式,并没有考虑到地方差异化发展的金融需求,宏观调控政策和具体监管政策也往往容易“一刀切”。因而,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不到资、融不起资、融不好资”的现象,且在历次宏观调控中,浙江中小企业都受到首当其冲的影响。当然,从宏观层面考虑,中央必须采取统一的调控政策,但在制订具体操作的微观政策时,应该正视并充分考虑地方特色和区域发展差异。

  必须解决监管盲区和重复监管问题。与以前主要为工业化服务的金融供给不同,现已逐步转变成主要为城镇化、民生服务的微观金融供给,更加注重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向乡村和基层延伸、向民生倾斜。浙江现有140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80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典当公司等,已形成了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群体。面对量大面广的地方金融和民间金融,仅靠垂直监管显然难以做到“监管全覆盖”,存在监管盲区。同时,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也存在重复监管、多头监管的现象。

  必须重视信息不对称和权责不对等问题。在垂直监管模式下, 地方政府虽具有更了解本地情况,能够更为准确和客观地对本地金融机构的经营和风险状况作出评估的优势,但由于中央监管部门缺乏与地方政府的信息沟通,地方政府也缺乏相应的监管权限和手段,即使发现潜在的风险也难以在第一时间加以有效防范和处置,出现问题往往措手不及。

  因此,在当前的形势和背景下,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亟需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积极性,合理划定管理边界,探索建立分级管理体制。

  首先,探索建立统分结合的分层次管理体制。积极探索建立中央为主、地方为辅的分类分级管理体制,形成“大统一、小分权”格局。具体说,可以根据规模实施分级管理,即全国性大金融机构由中央政府监管,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则由地方政府监管;可以根据性质分,以“是否涉及公众利益”为界,划分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管理权。凡是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交给“一行三会”进行审慎监管,不涉及公众利益的非审慎监管,比如贷款公司、典当行、不吸收公众存款的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私募基金等机构的监管交给地方;也可以尝试根据不同区域的经济金融特色采取不同模式的监管体制,给予地方更多的金融监管权限和灵活监管的自由度。例如,针对浙江的经济金融特征,实行差异化的金融政策,允许浙江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创新、民间财富管理创新和金融市场创新等方面进行先行先试,并把专注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下放给地方政府监管。

  其次,加快形成相对统一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系。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需要从国家层面进行“顶层设计”。目前全国已有26个省级政府、222个城市成立了金融办(或金融管理局),一些县市区政府也成立了相应的机构,已经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组织体系。为此,建议国家层面加强研究,建立统筹协调条块关系的领导机构和综合协调机构,或明确相应的牵头协调部门,避免职能交叉、政策打架,加快形成“职能明确、责权对称、高效有序”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

  推动建立权责对应的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也不可缺少。既然中央明确地方金融风险处置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就应该进一步明确与之相匹配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职责,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监管权限和手段。同时,加强中央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建立和完善监管同步、信息共享、责任分担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


浙江日报 经济·商道 00012 金融管理:地方政府可更有为 2011-06-07 浙江日报2011-06-0700007;浙江日报2011-06-0700009 2 2011年06月0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