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现将2011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凡在浙江省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都可以自愿依法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
二、申报范围:
符合《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规定,申请认定的商标依法核准注册并连续使用届满3年以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依法注册并使用满1年以上;转让商标在转让前已连续使用满3年,受让后使用满1年以上。
三、申报事项:
浙江省著名商标具体申报事宜可通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zjaic.gov.cn)、浙江商标网(www.zjta.cn)查询、下载申请表,或咨询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