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
岂能了之
因公吃喝、因公旅游、因公消费、因公贪腐、因公打人、因公麻将、因公按摩……
四川丹棱县交警部门可能做梦也想不到,他们杜撰的“因公醉驾”,竟然使“因公XX”几乎一夜之间就成为网络热词。
也许,在一些人看来,这本应是一起微不足道的“小事”:县水务局副局长因“公事”喝“公酒”、驾“公车”,一切为“公”,何罪之有?行政处罚已够“严厉”了。
更何况,这块“因公免罪”的“金牌”,区区一个交警部门可“颁”不了,它是由当地公检法召开多次碰头会才最后“权威”认定。
再退一步说,在“三公消费”成为一些部门和官员固有“福利”的今天,大家还紧抓“因公醉驾”不放,岂不是在“小题大做”?
其实,“因公醉驾”的“小题大作”,恰恰反映了人们心中的一种无奈。治理“三公消费”,三令五申许多年,可“公权”被放任成“特权”的现象,依然随处可见,甚至愈演愈烈,深入到执法、司法领域。
这,更反映了无奈背后的一种企盼。实行“醉驾入刑”以来,执法弹性不断减少,模糊空间不断压缩,尤其是名人高晓松、湖北鄂州市人大代表朱三咏等人的相继入刑,使“一碗酒端平”几乎成了人们重拾司法公正信心的一种契机。
现代刑法学鼻祖贝卡利亚曾说过:“刑罚的有效性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刑罚的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而实践证明,“有条件”影响这种“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的,往往都是权力、财富的掌握者。
由此看来,某起“因公醉驾”事件,并不可怕,怕就怕,“因公XX”成为一种心照不宣、见怪不怪的“合理存在”,使刑罚变得“不及时”、“可避免”。
改变这种状况,让“因公”不再成为逃脱责任的借口和托辞,归根到底还是及时完善法律法规,不偏不倚严格依法执行,才能减少“因公XX”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