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队长知法犯法
本报讯 (通讯员 李丽杰 记者 黄宏) 日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原法警大队长林振华因犯行贿罪和受贿罪,被遂昌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07年,在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迁建工程对外招标过程中,林振华为使陈剑彬等人挂靠的企业顺利中标,请时任该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兼基建科科长的林垂铭帮忙。陈剑彬等人挂靠的两家企业顺利入围后,陈剑彬送给林振华现金人民币9万元,林振华随后将其中的3万元送给林垂铭。
2009年,任法警大队长的林振华在一起盗窃案中,受被告人亲属李某之托,要求案件承办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事后,林振华收受了李某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购物卡。另外,林振华在担任审判员期间,两次收受当事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