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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8版:政治纵深·倡廉

选择性执法的背后——

灯下黑,腐败生

核心提示:

  法主体对不同的管辖客体对待、有违执法公正。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执法形式也被称为“另类灯下黑”,在其背后滋生着腐败。

  前段时间,金华市环境监察支队原支队长吴凯因为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吴凯之所以被判刑,和他收受当地电镀厂、五金加工厂、漂染厂厂主的贿赂,有很大的关系。不过,这也引出一个问题:选择性执法的背后就是腐败现象。

  在很多人的心目中,吴凯干起工作来,相当认真。在2008年,金华市环境监察支队就出动检查人员1800人次,检查企业520家,处罚金额400.8万元。

  可是,似乎雷厉风行的吴凯背后,还有一个漫不经心的吴凯。2007年初,金华市婺城区金鑫小区居民向金华市环境监察支队举报,反映开设在这个小区内的胜利浴室向居民下水道违法排放废气。

  反应也可谓迅速:当年1月31日,监察支队组织人员对该浴室进行检查。在确认浴室违反规定擅自将常压燃油锅炉改为燃煤锅炉,并改造排气管道将废气排入小区下水道排放后,对浴室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1个月内自行拆除。

  不过,这时候,蹊跷的事情却出现了:期限满后,监察支队没有及时回访检查,直到5月16日才进行回访检查,但此时胜利浴室已因天气原因关门歇业。“这时候回访核查,简直可以说是笑话,这时候天气已经热起来了,老百姓家里就能洗澡,干嘛要花钱去浴室洗澡呢?”一位知情人说。

  其实,对于《限期改正通知书》,胜利浴室根本就是敷衍了事。到了2008年12月底,没有改正的浴室终于“闯祸”了:这个小区有3个居民,因为浴室排出的煤气,中毒身亡。

  虽然出了人命,吴凯仍然“劲头不减”,2009年6月,还具体负责实施“霹雳1号”专项行动,在一周之内,对全市105家电镀、金属表面处理行业企业进行检查。

  不过,在“雷厉风行”的背后,吴凯依旧藏着另一面。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其实吴凯仍然搞了“选择性执法”:他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厂家所送的贿赂款物5万元。而其中行贿的一家电镀厂,正好在“霹雳1号”行动范围内。

  事实上,吴凯案件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在我们身边,常常会发生。在执法过程中,受到处罚的,往往是一些小企业,而一些大的企业,特别是一些龙头企业,却很少被查到。以至于有人戏称有些执法人员“见了老虎作揖,逮住兔子猛踹”。

  执法过程中选择对象的背后,存在着腐败现象。永康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吕军伟徇私枉法、受贿案就是其中一例。

  吕军伟在任永康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期间,负责办理陈方等人寻衅滋事案。在办案过程中,吕军伟明知未到案的徐征勇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但碍于与徐的交情,示意办案人员将处理徐征勇的问题“放一放”,使徐征勇一直逍遥法外。

  之后,连续几年,徐征勇不但没有收敛,反而犯了一大堆罪名: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诈骗、寻衅滋事、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破坏选举等罪,直至被公安部挂牌督办。

  选择性执法,颇具隐蔽性。直到2008年11月14日,徐征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吕军伟充当幕后保护伞、选择性执法的事才浮出水面。法律是无情的,徐征勇被金华市中院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吕军伟也因此被婺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

  另一种“选择性执法”,则是表现在对执法时间的选择上,执法机关见到违法现象,往往不是露头就打,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而是“睁一眼闭一眼”。

  温州瓯海三垟湿地,河网密织,岛屿遍布。其中一些岛屿被犯罪分子用来聚众赌博,以至于一些当地人都知道,某些岛甚至得了“赌博岛”的别名。

  不过,赌徒们不用担心,因为他们知道,相关部门打击赌博常常是“一阵风”,只要“风头”过了,一段时间内就会没事,正是因为在执法时间上的“选择性”,从而给人以可乘之机:派出所里工作的卢丹等6名协警,居然充当了“内鬼”,给赌徒们通风报信,提前告知专项行动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借以牟利。

  “无论是选择对象执法,还是选择时间执法,归根结底,都源于法治意识的缺失。这种现象,带来了执法机构的内部腐败。”一位法律界人士说。

  涉嫌违法的行为明明已经看到,却假装没有发现,这种执法过程中的“灯下黑”,严重威胁法律的平等性、权威性、正义性。

  我省已经开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随着这项工作的逐步推进,城管、交管、财政、科技……几乎所有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均出台了规范行政处罚权的细化标准,逐渐防止因处罚对象差异而产生“选择性处罚”。

  不过,选择性执法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平时很难发现,往往是因为查办一些腐败案件时才会露出端倪。而且一些执法人员遭来质疑时,会以多种理由来搪塞,比如人手不够,情况掌握不够等。对选择性执法的日常监督尚存“空白点”。

  “对‘选择性执法’露头就打,决不放过,是当务之急。”有关人士认为,与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相比,遏制“选择性执法”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合理匹配行政执法资源、加强对行政处罚过程中的监督、建立防止权力寻租的长效机制等。

  有专家建议,应该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合理配置行政执法资源,确保每个部门守土有责,同时落实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对行政执法的监督,避免出现某些行政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故意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从中谋取利益的现象。

  省社会科学院调研中心主任杨建华:只要是执法,就有一个原则,那就是不论执法对象的地位、身份、文化程度等因素,只要他违法了,就应该受到处罚,否则就是对法律的亵渎。可以说,选择性执法,使法律丧失了公信力。对选择性执法的官员,应该追究其渎职或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公平,在社会形成风清气正的氛围。


浙江日报 政治纵深·倡廉 00018 灯下黑,腐败生 2011-05-26 浙江日报2011-05-2600012;浙江日报2011-05-2600015;浙江日报2011-05-2600016;浙江日报2011-05-2600011;浙江日报2011-05-2600018;浙江日报2011-05-2600022 2 2011年05月2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