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政绩考核 如何发挥正面效应
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地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推行食品安全整治区(县)长负责制,统筹推进市县两级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实现各环节紧密衔接,有效形成全链条监管。
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是加强对食品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监管的有力举措。但需要注意的是,政绩考核的时间单位一般为一年,以政绩考核的方式对某方面工作予以督查、强化,如果不与制度化、常态化的监管履职结合起来,最终容易导致考核的迟滞化、虚泛化。
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监管履职,首先需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问责机制,在厘清责任的前提下,对监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问责追究。可以明确“未按规定审核、监管发布食品广告的”、“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食品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导致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等情形,对责任人员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其次,对于食品安全监管中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人员的处理,需要从问责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层面,上升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层面。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食品安全渎职罪”,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严格施行这个刑法新条款,有望改变以往食品安全究责“重商轻官”的局面,形成食品安全究责“刑上大夫”的预期,促使食品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职,严格监管。
此外,为了防止一些地方对“食品安全政绩考核”产生负面反弹,例如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采用强制手段封锁消息、压制消费者维权,还需要将食品安全监管问责机制的执行情况,以及对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人员追究刑责的情况,作为“食品安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让地方政府认识到,辖区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之后,最要紧的是必须采取得力措施,一方面严查食品违法案件,控制危害和影响的扩大,另一方面对有关监管人员严格问责,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样,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就能形成一个环环相扣的责任链条,向地方政府和主要领导施加更大的“领导责任压力”,进而通过问责机制和追究刑责,将“具体责任压力”传导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通过监管人员将压力传导到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各个环节,从源头和过程上保证食品的安全生产和规范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