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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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购审批
公务车采购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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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辆控购审批办事流程
办事内容 车辆控购审批 类型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适用范围 省本级党政机关、团体组织和其他事业单位,各国有(控股)企业。
办事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2.《关于加强对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和更换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核定省直机关小汽车编制的通知》 。
申请条件 1.定编单位必须具有空缺车辆编制;2.国有企业不亏损、不拖欠国家税收和职工工资。
申报材料 1.党政机关提供《小汽车数量定编登记簿》及《浙江省购置小汽车审核表》;2.事业单位提供《浙江省购置小汽车审核表》、事业单位代码证复印件、财务报表、《小汽车数量定编登记簿》(如属于定编单位);3.国有企业提供《浙江省购置小汽车审核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等。
受理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 咨询电话 (0571)87057615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 (0571)87057607
1.定编单位核对车辆编制,核定编制与实际不符的可书面向财政部门(省控办)提出申请增编。
2.财政部门受理申请后,核对相关资料。符合要求的,核定编制,不符合要求的,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3.定编单位有空缺编制的,填制《浙江省购置小汽车审核表》,连同相关材料报财政部门(省控办)。不定编单位及国有企业不必经过第1、2工作流程,直接填制《浙江省购置小汽车审核表》,连同相关材料报财政部门(省控办)。
4.财政部门(省控办)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审查内容主要包括:(1)报送材料是否齐全;(2)《浙江省购置小汽车审核表》填制是否准确;(3)是否经市县控办或主管部门的审核。
5.对已受理的申请,财政部门(省控办)核对编制或配备标准,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省控办)核准购置。不符合要求的,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财政部门审核的内容主要有:(1)党政机关(含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副厅级事业单位)实行小汽车编制管理,采购小汽车是否有空缺编制;(2)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不定编,车辆编制管理参照党政机关规定执行;(3)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不亏损、不拖欠国家税收、不拖欠职工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