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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017版:公务车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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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说明

  控购审批

  公务车采购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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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车辆控购审批办事流程

办事内容  车辆控购审批                                                                                                                                    类型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适用范围  省本级党政机关、团体组织和其他事业单位,各国有(控股)企业。                                                                                                                    

办事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2.《关于加强对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和更换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核定省直机关小汽车编制的通知》 。                                   

申请条件  1.定编单位必须具有空缺车辆编制;2.国有企业不亏损、不拖欠国家税收和职工工资。                                                                                                            

申报材料  1.党政机关提供《小汽车数量定编登记簿》及《浙江省购置小汽车审核表》;2.事业单位提供《浙江省购置小汽车审核表》、事业单位代码证复印件、财务报表、《小汽车数量定编登记簿》(如属于定编单位);3.国有企业提供《浙江省购置小汽车审核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等。           

受理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                                                                                                                             咨询电话  (0571)87057615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  (0571)87057607

  1.定编单位核对车辆编制,核定编制与实际不符的可书面向财政部门(省控办)提出申请增编。

  2.财政部门受理申请后,核对相关资料。符合要求的,核定编制,不符合要求的,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3.定编单位有空缺编制的,填制《浙江省购置小汽车审核表》,连同相关材料报财政部门(省控办)。不定编单位及国有企业不必经过第1、2工作流程,直接填制《浙江省购置小汽车审核表》,连同相关材料报财政部门(省控办)。

  4.财政部门(省控办)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审查内容主要包括:(1)报送材料是否齐全;(2)《浙江省购置小汽车审核表》填制是否准确;(3)是否经市县控办或主管部门的审核。

  5.对已受理的申请,财政部门(省控办)核对编制或配备标准,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省控办)核准购置。不符合要求的,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财政部门审核的内容主要有:(1)党政机关(含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副厅级事业单位)实行小汽车编制管理,采购小汽车是否有空缺编制;(2)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不定编,车辆编制管理参照党政机关规定执行;(3)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不亏损、不拖欠国家税收、不拖欠职工工资。


浙江日报 公务车采购 f0017 备注说明 2011-05-06 nw.D1000FFN_20110506_1-f0017 2 2011年05月0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