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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人文·社会万象

一起刑事案引发众多争议——

保姆被害,雇主赔偿

  见习记者 张丽 通讯员 王蓓 

  

  保姆阿娣在东家干活时,遭遇入室抢劫被害。日前,慈溪法院调解了这起保姆被害案,雇主赔偿保姆家属25万元。

  去年11月,上虞市陈溪乡人阿娣在慈溪做保姆时,不幸被入室抢劫者杀害。一边是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犯罪嫌疑人,一边是并无过错的雇主,出人意料的是,今年3月,死者家属放弃对前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转而将雇主告上法庭索赔65万余元。

  此案虽已落定,但由此引发的争论却远远没有结束:保姆遇害,是否该由同样是受害者的雇主来赔偿?如需要赔偿,赔偿的依据是什么?保姆和雇主的自身权益又该如何维护?

  不告劫者告雇主

  去年11月5日上午,慈溪市环驰景观花苑小区某居民楼内,一名自称快递员的男子敲开门后,将刀刃刺进保姆阿娣脖颈,阿娣倒在血泊中,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据查,犯罪嫌疑人曹某是个惯犯,案发前10天刚刑满释放。今年3月15日,因查明犯罪嫌疑人曹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死者家属毅然放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转而将雇主老马爷孙俩共同告上法庭,索赔65万余元。

  上月底,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5万元。4月15日,死者亲属拿到赔偿款。

  是否雇佣为焦点

  在此案中,死者和被告是否为雇佣关系成为争议的焦点。原告代理人认为,去年9月,阿娣经人介绍,受雇于马某爷孙两家,形成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保姆在雇主家工作时受到伤害,雇主应当赔偿。

  而被告代理人认为,被害人每两天去被告小马家一次,每次干活可获得20元报酬,这证明保姆与被告人小马之间不是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此外,被害人不是在另一被告人老马的雇佣活动中致害,故两名被告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原告表示,被害人每月工资所得为1800元,没听其说小马有额外支付每次20元的工资,她是同时给小马和他的爷爷老马家做家政的,两家人都是雇主。

  关注此案的律师张军荣告诉记者,保姆与主人之间应该是服务合同关系。保姆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形式,不能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员类比,它是以家庭为单位,给主人提供生活服务为目的,不存在盈利问题。但即便只是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法律公平原则,当保姆为雇主服务时发生事故,雇主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家政派遣更保险

  保姆遇害,是否该由雇主赔偿?网友“大榕树”认为,倘若没有证据证明主人有过错,让主人承担责任,看起来挺冤的。雇主出于道义,自愿负担部分费用,这还说得过去,如果被漫天要价,今后谁还敢请保姆?同样在慈溪做保姆的赵彩华认为,保姆也是一种职业,这和工伤一样,在雇主家里出事的,就应该由雇主承担损失。

  办理此案的法官黄科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保姆阿娣在雇佣活动中因第三人侵权而死亡,其被扶养人及近亲属即享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向第三人曹某请求赔偿,也可以选择向雇主请求赔偿,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享有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那么,雇主该如何规避这样的风险呢?黄科军认为,如果保姆阿娣是由家政机构派遣的,双方签订了正规的用工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就由家政公司承担责任,马某爷孙两家也不会如此纠结了。


浙江日报 人文·社会万象 00015 保姆被害,雇主赔偿 2011-05-04 nw.D1000FFN_20110504_4-00015 2 2011年05月0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