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首超《纲要》
1955年11月至1956年1月,毛泽东在视察杭州、天津等地时,与14个省、区领导人经过反复酝酿,形成了《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并经最高国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向全国人民公布。根据《纲要》要求,到1967年,浙江的粮食、皮棉亩产分别达到800斤和100斤,生猪每户饲养2.5到3头。
为贯彻实施以上规划,省委十分强调各行各业支援农业,紧紧围绕农业办工业,兴建了一批水电、化肥、农药、钢铁、水泥、机械制造,以及棉纺、丝绸和其他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工业,初步建设起了支农工业体系。但从1958年下半年开始的连续3年“大跃进”运动极大地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导致浙江农牧业生产全面下降。从1961年起,浙江省认真贯彻执行了中共中央提出的调整方针,及时地调整农村生产关系,有效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而加速了全省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一些主要农产品只用了三五年时间就恢复到1957年至1958年的生产水平。
在生产迅速恢复的基础上,1964年全省棉花平均亩产达到107斤,平均每一农户养猪2.5至3头;1966年全省粮食平均亩产达到874斤。从而,浙江省粮、棉、猪均提前实现《纲要》所规定的产量指标。
(省委党史研究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