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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经济·创富

《个体工商户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个体户再“松绑”

  据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 

  

  《个体工商户条例》已经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新华社28日受权全文播发这一条例。

  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制定《个体工商户条例》,旨在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

  放宽经营范围

  《个体工商户条例》放宽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只要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就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为,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的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次发布的条例放宽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体现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不限从业人数

  现行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个体工商户条例》取消了这一限制。

  此外,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项目中,“从业人数”一项也被取消了。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条例同时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个体工商户条例》取消了原有规定中一些不适当的限制,将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提供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

  取消管理费

  现行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国务院日前发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为减轻个体工商户负担,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从2008年9月1日起,工商部门就已开始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这次发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则明确取消了向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费的规定,只规定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登记时应缴纳登记费。

  另外,《个体工商户条例》还规定,登记机关在办理年度验照时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浙江日报 经济·创富 00010 个体户再“松绑” 2011-04-29 nw.D1000FFN_20110429_3-00010 2 2011年04月2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