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对 收入分配制度 改革的建议
近年来,收入分配问题始终是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话题。专家们普遍认为,目前我国地区、城乡、行业、群体间的收入差距有所加大,分配格局失衡。在收入分配问题的背后,收入分配体系不健全、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占比偏低、少数行业、部门和群体依靠资源垄断和特殊身份获取不公平、不合理的利益以及制度性缺失是其重要原因。因此,要守住贫富差距的“红线”,需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多管齐下、各方配合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实现社会公平的总体目标。
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完善收入分配的调节机制,使全民真正享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果。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赵人伟指出,减少和弱化政府干预是初次分配领域改革的重要任务,并要在社保、医疗、教育等领域对贫困人群、农村地区和西部地区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苏海南提出,要进一步健全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资指导线制度、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等。
强化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设计更加合理的税制结构,通过多元化、多层次税收缩小收入差距。赵人伟指出,遗产税有利于解决财产和收入差距的代际传递问题,房产税有利于地方政府从土地财政转向可以持续的税收财政,资源税有利于克服相关管理部门把管理权变为所有权的行为,推行这些税种,既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更要克服既得利益的阻碍。
深化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理顺生产要素价格,缩小部门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需完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适当提高收取比例,国企上缴的收益纳入公共财政并用于社会公共福利性支出,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苏海南认为,国有企业应成为收入分配改革的排头兵,应搞好企业内部分配,建立薪酬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正确安排不同职工的薪酬分配关系。
建立健全收入分配的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体系,从根本上确立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的王占阳认为,分配制度改革需要广泛、持续、有力的公众参与,要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有关市场经济、最低工资、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研究员狄煌认为,应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专项立法,与《集体合同规定》一起纳入劳动关系法律体系,应尽快实行职工薪酬水平控制和职工薪酬总额预算管理制度,完善工资水平和工资总额的双重调控管理。
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全面推行同工同酬和阳光工资制度,逐步缩小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赵人伟提出,可将财政预算公开化和明细化,各项消费中的公私界线就比较容易划分,预算外开支、“三公消费”问题能较容易解决;苏海南认为,公务员应实行职务与级别并行的制度,事业单位要进一步落实绩效工资制度,建立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等调控体系,更好地保护合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促进财富分配格局的合理化。清华大学教授白重恩认为,政府应当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降低企业和职工缴纳比例,企业省下来的钱可用于给职工涨工资,职工省下来的钱就变成可支配收入;郑功成认为,从现在到未来10年,应大幅度提高全口径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大幅度提高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
努力增加低收入群体的收入,促进农民合理转移和就业,抑制和缩小城乡发展和收入不平衡。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李实提出,促进更多农村劳动力转移到二、三产业,加大对低学历、低技能工人的在职培训力度,使劳动者的收入随着职业的改变而相应提高;迟福林提出,尽快出台土地物权法配套法规,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并赋予农民产权主体的地位,使农民能够充分享受土地流转的增值收益。
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促进社会结构与经济结构协调发展。陆学艺认为,必须改变国家过多介入土地资源配置的问题,改变市场在医疗等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的泛滥,加强社会组织在劳资关系中的作用;清华大学教授孙立平提出,要承认不同的社会群体追求自己利益的合法性并保护其权利,要在社会利益主体间建立沟通和协商的渠道,特别是要在劳方和资方建立制度化的利益谈判机制,要明确国家充当规则制定者和冲突裁决者的角色,要形成制度化解决社会利益冲突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