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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霸王条款”透视

  据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

  新华社记者 李延霞 王文帅 

  

  最近,我国商业车险市场风波不断。继“无责不赔”被指为“霸王条款”后,商业车险“高保低赔”现象日前再度引发公众热议。

  车险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是否合理合法?我国商业车险条款缘何频遭质疑?消费者投保如何才能不再“雾里看花”?就此,记者采访了一些专家和车主。

  “高保低赔”呼唤风险细分

  “旧车按新车价值核定保险金额,但在发生事故后却按车辆实际价值理赔”,商业车险的这种“高保低赔”现象被人指为“霸王条款”。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说,按照目前的商业车险条款,旧车并非一定要按新车购置价投保,车主有三种方式确定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实际价值以及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确定的保险金额不同,与此相对应的理赔也会不同。部分损失时,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可以保证车辆按照全新的标准进行修复;按照实际价值投保,理赔时就会有一定折价。而车辆出现全损的概率很小。”郝演苏说。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保险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青武认为,“高保低赔”条款的公平性应综合分析,不能简单地斥之为“霸王条款”。他说:“车损险承保的意外事故主要包括被保险机动车因意外事故部分受损、全部受损和被盗抢。部分损失时,因被保险机动车更换的都是新零配件,保险公司根据新车价值收取保费具有合理性。而在全损和被盗抢时,被保险人的损失仅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价值,却要按照新车价值投保,就不合理了。” 

  李青武认为,保险公司要消解公众对“高保低赔”公平性的质疑,应完善保单条款,根据三种不同情形分别确定保费费率,投保人交付对应情形下的保费。通过风险细分,使保费费率厘定更加合理、公平。

  “无责免赔”争议不断

  保险公司的商业车险合同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无责免赔”。

  郝演苏表示,现行的车险条款严格按照《保险法》制定,并由保监会审批才能执行。我国商业车险的赔付原则一直是按过错责任进行赔付,这也是国际惯例。

  实际上,“无责免赔”被看做“霸王条款”,一个重要原因是保险公司没有行使“代位求偿权”。郝演苏表示,车险的“无责免赔”并非不赔,无责方可以向保险公司转让追偿权,让其先行垫付赔偿款,然后保险公司再向肇事方追偿。

  根据我国2009年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保险公司在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全部损失后,对第三方责任人行使代位追偿权,其经营成本会随之增加,因此当客户要求代位求偿时,很多保险公司经常会以“无责免赔”为由予以拒绝。

  “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益,没有按合同条款办事,导致投保人无法索赔。”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表示。

  霸王条款风波折射市场顽症

  尽管不少专家认为车险市场的所谓“霸王条款”是在一定程度上被误读,但不可否认现行保险条款中存在一些瑕疵,同时也折射出我国保险市场长期存在的“投保易理赔难”“重业绩轻服务”等问题。

  庹国柱表示,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很快,但保险公司在追求业务增长的同时忽视服务质量的改善,为赚取保费收入,凭借信息不对称等对投保人进行销售误导、惜赔拖赔。

  记者发现,在车险合同条款中,保险公司将代位求偿列为投保人的义务。不少车主并不了解通过转移追偿权进行索赔,而多数保险公司也很少向投保人说明这一权利。

  还有,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投保人可以选择保额的确定方式,但记者调查了不少车主发现,保险公司与他们签订合同时,很少做这方面的提示,而是直接按照新车购置价格计算保费。


浙江日报 天下 00005 车险“霸王条款”透视 2011-04-01 nw.D1000FFN_20110401_9-00005 2 2011年04月0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