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出台新规——
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记者 翁浩浩
记者 翁浩浩
本报讯 清明节临近,各地都绷紧了“防火弦”。近日,台州市首次下发《关于清明期间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坚决管住野外火源。
通知规定,在今年森林禁火期内(3月26日至4月5日),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要一律停止销售,并做好封存工作。任何违反规定的有证经营场所、无证经营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从严查处。
这一通知下发后,台州市安监部门已经对烟花爆竹销售网点进行滚动式检查,依法取缔无证经营场所;公安部门停止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及时查处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目前,天台共封存有证销售点的库存烟花爆竹652箱,并收缴无证销售点的烟花爆竹171箱。
台州市林业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实行禁售禁放,是从源头上加强管理,只有把野外火源真正管控住了,才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