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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2版:财经·财税

你问我答

  读者朋友,如果您有税收方面的疑问需要解答,请发电子邮件至taxask@163.com,或致函: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服务专刊部财税之窗收,邮编:31003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股权投资评估增值

  问:我公司以一个全资子公司的100%股权评估作价与甲公司合资成立新公司。我公司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成本1000万元,评估作价2200万元占新公司55%股权。甲公司以货币出资1800万元占新公司45%股权。请问增值的1200万元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你公司用对全资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换取对另一新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应视同销售处理,相应评估增值应作为企业所得纳入应纳税所得额。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日报 财经·财税 00022 你问我答 2011-03-24 nw.D1000FFN_20110324_10-00022 2 2011年03月2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