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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9版:财税

  读者朋友,如果您有税收方面的疑问需要解答,请发电子邮件至taxask@163.com,或致函: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服务专刊部财税之窗收,邮编:31003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奖励款视同直接捐赠

  问:公司自盖办公楼,由于承建商尽责敬业为我公司节约了200万元。我公司准备拿出节约金额的10%用于奖励该承建商。由于原建筑合同已经结束,奖励合同将重新签订。且奖励费用较小无须增加固定资产原值,请问作为费用处理的奖金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答:该栋办公楼已竣工结算,你公司给予的建筑合同外奖励款不计入办公楼原值,该项奖励款视同你公司对建筑公司的直接捐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你公司的直接捐赠不属于公益性捐赠,因此不得税前扣除。

  免费品尝的税务处理

  问:我公司将部分外购的存货用于给消费者品尝,且该存货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进项税,并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已经按照视同销售进行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该视同销售部分所形成的销项税额,我公司计入了相关费用,请问:该部分销项税额可否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供消费者品尝应当理解为你公司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该项费用包括存货成本及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于该项费用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进行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日报 财税 00019 2011-03-09 nw.D1000FFN_20110309_7-00019 2 2011年03月0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