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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人文·社会万象

引爆炸弹害人害己

  本报讯 (通讯员 姚瑶 记者 黄宏) 日前,绍兴市中院开庭审理新昌县“6·3”爆炸案。

  2010年6月3日,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新村34幢5号车库门前发生爆炸,当场炸死1人,炸伤5人。次日,犯罪嫌疑人石某、叶某和徐某夫妻被抓获。

  法院审理查明,叶某为新昌某公司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对公司领导不满,多次威胁公司董事长朱某。去年3月至5月,石某先后准备炸药、雷管和电瓶,并雇佣贵州籍男子杨某具体实施爆炸。

  当天下午,朱某开车回家,杨某便电话通知石某,石某一听到事先联络的暗号,迅速按下遥控器引爆,结果导致杨某当场被炸死,朱某以及几名路人受轻伤。

  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浙江日报 人文·社会万象 00015 引爆炸弹害人害己 2011-02-18 nw.D1000FFN_20110218_10-00015 2 2011年02月1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