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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天下

蒲岐“12·25”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决

费良玉获刑三年半

  通讯员 岳华萱 记者 黄宏

  乐清日报记者 周晓丹 

  

  本报乐清2月1日电 今天上午,乐清市法院对费良玉交通肇事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费良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费良玉的辩护人、被害人钱云会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费良玉亲属、村民代表以及媒体记者等60余人旁听了庭审全过程。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5日上午,费良玉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装载石料的皖K5B323解放牌重型自卸工程车(超载率达282%),从乐清市虹桥镇湾底村开往乐清市临港开发区围垦工地。上午9时45分许,车辆途经虹南大道蒲岐镇寨桥村路段时,遇行人钱云会在车前方道路右侧突然向左横穿,费良玉鸣笛、向左打方向盘并紧急刹车,但避让不及,车头左侧将钱云会碰倒,左前轮碾压其胸颈部,致钱云会当场死亡。肇事后,费良玉指使他人顶替企图逃避法律追究。经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该交通事故中,费良玉负主要责任,钱云会负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钱云会符合遭机动车辆碰撞,碾压致颈部、胸部重度毁损伤而死亡。另查明,钱云会的家属已获赔105万元。

  法院认为,费良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超载车辆,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费良玉在肇事后要求黄某为其顶替,这说明其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故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费良玉在案发后有及时报警行为且未破坏现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家属已获赔偿,在量刑上予以考虑。


浙江日报 天下 00007 费良玉获刑三年半 2011-02-02 nw.D1000FFN_20110202_9-00007 2 2011年02月0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