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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2版:财经·财税

你问我答

  读者朋友,如果您有税收方面的疑问需要解答,请发电子邮件至taxask@163.com,或致函: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服务专刊部财税之窗收,邮编:31003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重置固定资产折旧

  问: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正在搬迁,且从政府处得到搬迁收入1000万元,重置固定资产100万元。请问重置固定资产的折旧可否在税前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有关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重置固定资产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

  混合销售

  问:我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兼营技术咨询业务,货物销售占总收入的90%。现我公司从A公司采购设备销售给客户C,同时委托B公司为客户C进行该设备安装,并分别与A、B、C公司签订相关合同。设备款和安装费由我公司从客户C收取,然后分别支付给A公司与B公司。请问此业务属于混合销售吗?安装部分的收入也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你公司与客户C签订了销售设备和安装合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因此你公司上述业务属于混合销售,由于你单位委托他人提供安装业务,而且设备系外购,因此上述混合销售行为不适用实施细则第六条分别纳税的规定,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日报 财经·财税 00022 你问我答 2011-01-27 nw.D1000FFN_20110127_14-00022 2 2011年01月2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