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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3版: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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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

  外商企业减资

  问:外商投资企业为改善公司财务结构,拟减少公司实收资本1000万元,此减资额不汇给股东,而是直接用来弥补以前年度累积亏损。请问是否应该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答:上述事项可以理解为你公司减资后将款项归还给股东,股东再以同样的款项捐赠给你公司用以弥补亏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八款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第八款为接受捐赠收入。”因此应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销售设备退回

  问:销售一批设备,且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质量问题,对方将设备退回,同时要求我公司赔偿因产品质量问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请问此笔质量赔款可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如可以扣除,需不需要对方给我公司开具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在经济交易行为中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允许在税前扣除。由于该质量赔款是由销售方支付购货方,不属于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范围,因此,不需要开具发票。但是入账并税前扣除应具备必要的证据以证明该经济行为的真实性。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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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财税 00023 你问我答 2011-01-17 nw.D1000FFN_20110117_8-00023 2 2011年01月1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