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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版:人文·前沿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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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权利保障制度

  权利是民生的根本保障,社会上的“弱势心理”蔓延从根本上讲是公众对权利缺少法制保障和救济的反映。从权利制度的角度分析,大致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缺乏充分保障。劳动保护权、社会保障权等生存权是宪法赋予社会成员的最基本的权利,获得并实现这些权利是社会成员生存的基本需求。我国法律制度长期坚持政治优先的理念或经济发展优先的理念,尤其经过30余年的改革与发展,中国已进入高风险性的社会,失业、经济动荡、养老、医疗保障、教育等缺乏长效性的法律保障,有效化解和分散社会风险的机制不健全,多数公众承受着巨大的社会变革、生活、养老等压力。

  其次,公民公平获得财富的权利缺乏保障和救济。自由迁徙权、公平竞争权、公平就业权等通过自身努力获得社会财富的权利,这些年虽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存在着不少问题,如资源被少数人掌控和支配的情况仍然存在。对于大多数人而言,机会不公平与结果不公平同时存在,难以通过勤劳致富,公平发展的权利被忽视。

  第三,权利义务不平衡。在民主决策和监督制度尚不健全的条件下,公众参与立法和决策的效果有限,在正式制度的设立中处于弱势地位,金融、税收、产业等许多涉及财富分配的制度容易被利益集团或部门所左右,难以反映社会多数成员的利益诉求,不合理地增加了普通公众的负担,导致财富过于集中于国家和少数人手中,藏富于民还不够。

  第四,法律实施效果欠佳。我国法律不少,但实施环境和效果存在很多问题,在解决各种利益矛盾和冲突时,处于社会底层的社会成员的利益因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救济,往往成为利益博弈的牺牲品,如权力腐败、不公平竞争、潜规则等因素,都会以各种方式侵犯和剥夺社会底层和中产阶层成员的权利。

  第五,在改革开放的30多年中,法律制度及政策不断修改,这种状况往往会给少数人带来不正当的利益,但对多数公民权利则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的保障,甚至带来不同程度的利益损害。可以说,在中国改革的30多年里,公众承担了社会改革的巨大风险和成本,但在公平分享发展成果方面做得还不够,致使中产阶层不可能壮大,这样不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

  上述原因导致了“弱势心理”的蔓延。目前,我国正处于第二次社会经济转型期间,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权利保障制度,提高权利保障制度的实施效果,既是中国社会走向更加文明的一个标志,是民主法治建设的基础,也是社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内容。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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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人文·前沿观点 00014 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权利保障制度 2011-01-14 nw.D1000FFN_20110114_18-00014 2 2011年01月1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