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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浙江省台湾船舶边防管理规定》等 8件规章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浙江省台湾船舶边防管理规定(1992年2月3日省政府第15号令发布,1998年4月3日省政府第95号令修正)

  二、浙江省违反渔港水域安全管理法规处罚办法(1994年5月11日省政府第45号令发布)

  三、浙江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实施办法(1994年9月12日省政府第50号令发布)

  四、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1995年1月14日省政府第58号令发布)

  五、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1995年6月13日省政府第60号令发布)

  六、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1998年8月15日省政府第104号令发布)

  七、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116号令发布)

  八、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2003年8月1日省政府第159号令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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