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 数字报纸


00011版:社会

文章导航

抢劫未遂依然获刑

  本报讯(通讯员 叶张琴 记者 翁浩浩) 身无分文,便动了抢劫的恶念,虽没能得手,但仍受到法律制裁。1月4日,经海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郑某因抢劫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0年9月23日晚,郑某在平湖乍浦吃完饭,当时已身无分文,就以回家为由拦了一辆黑车,谎称自己是养虾老板,要司机汪某将车开到虾塘去查看一下。当车子开到一偏僻海堤处,他突然持刀对汪某实施抢劫,后因对方反抗逃脱未得逞。

评分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 ©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关于浙报集团 | 联系方式 | 广告服务 [ 帮助 ]

ICP备:浙B2-20080242 浙公网安备 33010302000628号

浙江日报 社会 00011 抢劫未遂依然获刑 2011-01-05 nw.D1000FFN_20110105_11-00011 2 2011年01月0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