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词之差 千金之意
新法规带来港航依法行政新契机
——专访浙江省港航管理局负责人
一词之差 千金之意
新法规带来港航依法行政新契机
——专访浙江省港航管理局负责人
“十一五”港航法制建设如何?《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有哪些制度创新?港航部门将如何贯彻实施?笔者访问了浙江省港航管理局局长郑惠明。
笔者:“十一五”以来,我省港航法制建设取得了哪些成就?
郑惠明:“十一五”以来,在省委、省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的正确领导下,我局紧紧围绕港航强省建设,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夯实基础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强化队伍建设,着力推进依法行政,为全省港航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全省港航法规体系基本健全。五年来,我省先后制定了《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对《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为我省港航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
执法信息化全面推进。五年来,我局打破部门、条块、区域限制,整合管理资源,开发了水路交通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做到行政许可办理的程序规范、标准统一、流程可控、信息共享、查询便捷,促进行政许可的“阳光操作”;开发水路交通行政处罚管理系统,有效提升了处罚案件办理效率和办案质量,行政处罚案卷基本达到标准化、规范化、美观化的要求,促使行政处罚案卷质量实现了质的飞跃;建设了以水上交通指挥中心、船舶综合监管系统为核心的现场监管平台,全面实现管理、服务和执法监控的信息化,减少对船户经营的影响,优化“为民、惠民”的良好服务环境。
法制理论研究深入开展。我局编撰了《浙江省水路交通行政处罚工作指南》、《浙江省水路交通行政许可指南》,统一和规范了港航执法文书、执法程序、文书与案卷制作等内容。制定了全省港航管理系统法制工作台账体系,规范基础工作台账。同时,我局还对水路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内河水路交通执法窗口规范、水路交通行政许可工作规范、说理式处罚文书规范、执法统计分析等内容开展课题研究,并将课题研究成果积极应用于工作实践,促进了执法规范化水平。
执法监督机制长效化。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着力推进信息公开,建设阳光港航。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到单位和岗位职责求“明”。加强执法监督,从健全制度、规范行为、纠正过错三个层面进行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的全程监控,监督内容求“细”、执法评价求“公”。实行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责任追究求“严”,对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等原因造成错案的,追究责任人责任,推动港航执法从“权本位”向“责本位”转变。
笔者:《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设置了哪些主要制度?
郑惠明:《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航道规划、建设、养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障航道建设、养护的资金投入。
由于航道是公益性基础设施,《条例》明确航道建设、养护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多种方式筹集建设、养护资金。并强调各专项规划的衔接和航道、水利、市政工程等建设计划、项目的协调,统筹兼顾航道、水利、市政、水土保持等功能,实现水资源的综合利用。
《条例》授权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履行航道管理职责,并对相关行政程序进行了规范,理顺了航道管理体制,实现了权责统一,行业管理更加专业化。
《条例》健全了全省航道规划体系,进一步明确了内河航道等级设置,并创设了航道规划控制线制度,全面、有效地提升了航道规划的法律地位。
《条例》重申了桥梁及其他跨(穿)航道建筑物应当由其权属单位履行管理和维护责任,新建、改建的应当及时移交给管理维护单位。对不能确定权属或者不能明确管理维护单位的,《条例》规定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和维护。
《条例》设置了涉航建筑物许可、断航施工许可、过船建筑物运行许可和内河专用航标许可等4项许可,规定了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废弃物等6类行为,这些制度将有效保护航道资源,保障我省航道的安全畅通。
航道管理涉及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水利、海洋、渔业、环境保护、海事、港口管理等部门和航道沿线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各部门共同来做好航道管理工作。因此,《条例》在航道建设、航道内采砂和取土、断航施工、航道通航条件、临航建筑物管理、桥梁维护、水工程大流量泄水等方面进一步健全了信息共享和协同管理机制,将有效提升航道管理的效能。
《条例》还赋予港航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权等来实施航道的保护和管理。
笔者:《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设置了哪些主要制度?
郑惠明:从港口管理的整体出发,《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港口岸线的管理机关和分级管理职责;从岸线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出发,《办法》规定了港口岸线的管理原则、审批程序、使用评估制度和开发利用时限;从土地、岸线、水域协同监管出发,《办法》创设了港口岸线使用初步评价制度并落实了港口岸线有偿使用要求;从规范岸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出发,《办法》引入了港口岸线使用登记制度;从提高岸线使用效率和效益出发,《办法》对临时使用岸线作出了补充规定。
笔者:港航管理机构将如何确保两部新规顺利融入到港航管理工作中去?
郑惠明:在航道管理上,《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施行后,从办法变条例,从规章到法规,一词之差,千金之意,这使浙江的航道管理法律效力层次更高,要求也更严格。在港口岸线管理上,《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共同构成了法律法规规章这样一个完备的梯级法律体系。《条例》、《办法》的颁布施行为我省航道、港口管理实现新发展、新跨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作为具体负责《条例》、《办法》贯彻实施的部门,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将正确把握新形势,积极适应新要求,研究采取新举措,不断开创港航依法行政新局面;要结合实际,准确理解《条例》、《办法》的精髓,积极转变执法理念,提高执法要求,不断提高港航管理工作水平。《条例》、《办法》是我省航道、港口岸线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和重大制度创新,它们的贯彻落实是一项长期任务,我们已将《条例》、《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作为全省港航强省建设的重要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港航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确保落到实处。同时,我们将以《条例》、《办法》的施行为契机,主动融入地方发展大计,把航道、港口岸线管理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对港航管理工作更大的支持。航道、港口岸线管理涉及发展与改革、规划、水利、海洋、海事、环保、国土资源等多个部门,职能上多有交叉,我们将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共享,建立健全管理协调机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管理合力,共同建设好、保护好、管理好航道和港口岸线,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