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出台相关意见——
借车出事故 车主要担责
记者 黄宏 通讯员 张兴平
记者 黄宏 通讯员 张兴平
本报杭州12月14日讯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逐年增多,今年1至11月,我省法院已受理了63423件,占全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92.06%。
今天,省高院向社会公布相关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了新规定。
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先付钱
缴交强险后,车子撞了人,保险公司该付多少钱?一直是个难题,保险公司和要负责任的车主相互扯皮,甚至会耽误对受害人的救治。
《意见》明确规定,出了车祸,有人伤亡,保险公司就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以便受害人能及时得到救治和赔偿。
现实中,常常有车主不缴交强险。对此,《意见》规定,没缴交强险,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机动车所有人就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赔付。
“这是为了防止少数车主想逃避交强险,出事后又想减轻赔偿责任。”省高院民一庭负责人说。
管不好车,车主责任免不了
几个朋友去酒吧喝酒,车主把车钥匙放在茶几上,被一个人偷偷拿去开了,结果导致汽车翻落河里,3人死亡,一人受伤。这样的案例该如何处理?
《意见》规定,车主不管知道不知道,只要在管理上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过无偿提供搭车的,情况就有所不同了。《意见》规定,提供无偿搭车的,发生交通事故,要相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意见》规定,在驾校培训时,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和驾校赔;驾照学出后,陪练过程发生车祸,则由保险公司和驾车人赔,陪练人有错才要赔钱;但是,如果驾车人没拿到驾照,驾车人和陪练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车损赔偿,一般根据定损单
发生车祸后,怎么赔偿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和车主往往有争执:保险公司要按定损单来赔,车主却想根据维修发票来赔。
《意见》规定,机动车维修费用,一般要根据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来确定;如果车主不同意,想要根据维修发票来赔偿,要拿出证据,证明这笔费用真实存在,而且是必要和合理的。
新车和别人撞了,车主往往会很心疼。在实践中,有的车主提出要两笔赔偿:一笔是维修费;一笔是贬值损失。《意见》规定,除了待售车辆或运输中的新车等特殊情况外,法院只会判赔维修费用。
无名官司,可由专门机构打
发生交通事故,撞死了人,死者身份不明,一时也找不到家属,这也是个大难题。
《意见》规定,出现这种“无名氏”被撞死的情况,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赔偿标准也“就高不就低”,一般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获得赔偿后,这些机构将代为保管赔偿金,一旦有死者家属前来认领,将及时转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