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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9版:创富年代·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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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您解答劳动和

  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

  问: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一般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若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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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创富年代·深读 00019 2010-12-14 nw.D1000FFN_20101214_5-00019 2 2010年12月1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