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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度核验范围
(一)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辖区内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各专项许可企业、复印打印单位(个体经营者)的年度核验工作;
(二)出版物印刷企业、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年度核验工作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由所在地市或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持有关材料到省新闻出版局核验。
二、年度核验时间
年度核验时间自2010年12月开始,至2011年2月底结束,今后每年的12月至次年2月底为年度核验时间,4月15日为年度核验工作总结和统计数据上报时间。
三、年度核验材料
参加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印刷企业审核登记表》(印刷企业填报)、《复印打印单位审核登记表》(复印打印单位填报)。
(二)印刷企业自查报告。主要包括:执行国家有关印刷管理法规规章情况;开展印刷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印刷经营情况及经营业绩;奖励和受处罚情况;国内设备使用情况、国外新旧设备引进情况;产品质量情况;通过ISO9000、ISO14000及其他认证情况;统计数据报送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参加培训情况;上市情况;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印刷管理方面的建议等。
(三)《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印刷企业);
(七)通过网络报送统计报表:
1.《新闻出版单位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出版物印刷企业、其他被抽样的印刷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填报);
2.《印刷生产情况年报表》(出版物印刷企业填报);
3.《印刷生产设备年报表》(出版物印刷企业填报);
4.《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统计表》(出版物印刷企业、其他被抽样的印刷企业填报)。
以上统计报表通过登录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www.ppsc.gov.cn)填报。对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和复印打印单位(个体经营者)的抽样调查,由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按照浙新出发〔2010〕99号文件组织实施。
四、年度核验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应对各相关印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尽可能到现场检查。对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印刷法规规章行为,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自查报告等各项年度核验材料的企业,准予通过年度核验。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资格。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暂缓年度核验:
1.经审核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停业整顿的;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未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的。
暂缓年度核验期限为3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重新向有关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已经不具备《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明确的资格条件,近期又无力或不愿达到条件的。
(四)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由本次负责年度核验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收回《印刷经营许可证》,并通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印刷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年度核验,经下发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不申报的,由负责年度核验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注销《印刷经营许可证》,并通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六)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2011年4月15日前,将本辖区内年度核验工作总结和通过年度核验印刷企业及暂缓年度核验、不予年度核验企业名单报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复制管理处。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复制管理处联系电话:(0571)87163128、87163129;统计报表报送事宜联系电话:(0571)87658739,87163110。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关于全省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公告
2010年12月13日
根据印刷业管理有关规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