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的颁布和变迁
1949年,新中国成立,百废待兴,然而关于婚姻法的起草被放在了重要位置。1950年5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实施,毛泽东讲了一段非常经典的话:“婚姻法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的切身利益,其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之一。”这部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明确废除了包办婚姻。
1980年9月1日,由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当天公布:自1981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新的《婚姻法》。这是我国第二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将“实行计划生育”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并将结婚年龄改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规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从而彻底废除了表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修订后的婚姻法,即2001年《婚姻法》。2001年《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且对于婚姻中的弱势或无过错方、家庭暴力的受害方,设计了更多保障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