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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版:热风社会·脉象

涉及房子、孩子、“小三”等婚姻热门话题,最高法院《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意见稿一出炉即引来热议。其中,最让人纠结的,还是婚前房产归属的问题——

中国式婚姻 最纠结的是房产

  近日,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意见稿),涉及到了房子、孩子、票子和“小三”等婚姻热门话题,一时间引来众人热议。

  《解释三》意见稿从保护个人私有财产的角度,对房产分割等问题予以了明确,对判定离婚纠纷大有好处。但它就夫妻婚前房产以及“小三”争财产等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也让许多人很纠结……有人说,这是司法的进步;也有人说,这些新规很伤感情,简直就是“离婚法”。

  热议焦点一

  房子:婚前谁买婚后归谁

  条款举例:

  《解释三》意见稿第八条和第十一条分别对婚前婚后房产在离婚时的分割处置作出了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观点PK

  赞:有法律保障,我的腰杆硬了

  桓公 男 杭州 40岁 已婚

  经过二十多年的打拼,我在杭州有了一份不错的产业,购置了不少公寓,在钱塘江边还有幢别墅。这些来之不易,我分外珍惜。现在关于婚前房产的修改,让我有种安全感。辛苦打拼来的家产,终于有法律保障了,腰杆也硬了。 

  弹:公婆想赶我走,没有顾忌了

  阿英 女 宁波 29岁 已婚

  我高中毕业后来到宁波,在一家公司里做文员,薪水微薄。后来认识了现在的老公,热恋一年就结婚了。老公家境还可以,我们婚后住的房子,是公婆买的,没按揭,房产证上写着老公的名字。大概是嫌弃我娘家穷吧,公婆对我很不友善。两年后我生了个女儿,他们很不满,常常奚落我。有时我与老公发生点摩擦,他们就怂恿老公与我离婚。但考虑到离婚我会分走一半房产,他们有所顾忌。如今这个规定实行的话,公婆就可以毫无顾忌地赶我走了。

  

  分析点评

  男主房、女主车,几乎已成为浙江人习以为常的婚嫁习惯。如今各地房价居高不下,房产价值动辄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在不断上涨的离婚率前,婚前房子的归属的确成了最敏感、触及利益最大的一项。

  但根据《解释三》的认定方法,专业人士建议夫妻双方结婚前先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或约定婚前所购的房产为共有财产。

  此外,也有人认为,“婚前谁买婚后归谁”这条规定,很可能助推离婚率上升。持房方不再顾忌自己的房产会被分割,一旦婚姻出现问题,也许就会轻易离婚。也正是如此,现在很多父母认为,即便自己生了女儿,也要给她买房。与其在婚嫁时将钱贴给男方买车、装修,还不如直接给女儿最大保障。

  热议焦点二

  “小三”:人财两空皆可能

  条款举例:

  《解释三》意见稿第二条明确提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观点PK

  赞:立志做“小三”的女同胞,该清醒了

  萍萍 杭城某高校在读研究生 25岁 未婚

  现在就业压力很大,即便本科、研究生毕业,也未必能找到一份好工作,有些同学就不惜去做“小三”、傍富人。现在女同胞们该清醒了,分手费这事不牢靠的。人家老婆不同意,男人也没法给。我们也希望“小三”的恶俗之风得到遏制,女同胞们更加珍惜自己,踏实做人。

  

  弹:“小三”也分善意和恶意

  小方 女 湖州 32岁 单身

  “小三”的存在,确实可能会造成一些夫妻的婚姻与家庭的动荡,但“小三”在婚外性案件中的地位完全是从属的,她们根本就不掌握任何危害家庭稳定的主动权。“小三”很可能是为了爱,陪着已婚男人消磨了大好时光,仍孤身一人无依无靠时,我们还能单纯只惩罚“小三”吗?

  

  分析点评

  我国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制,《婚姻法》也规定夫或妻一方对另一方有忠诚的义务。因此这条规定更有利于维护婚姻和家庭关系。但也有观点指出,这条规定从法律角度明确了对外遇的财产性补偿不支持的态度,似乎更多是出于道义上的考虑。这一过去更多接受道德审判的问题,如今被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有将道德问题“泛法律化”之嫌。因此,有专家建议,如果真的要保护合法婚姻,不如直接将“小三”问题纳入法律范畴,而不只针对“分手费”等问题。

  热议焦点三

  孩子:妻子堕胎丈夫无权问责

  条款举例:

  《解释三》意见稿第十条指出,“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观点PK

  赞:我的孩子我做主。

  小琪 女 杭州 30岁 已婚

  从2004年工作至今,我的事业总算有了起色,也到了关键时刻。2009年夏天我发现自己怀孕了,瞒着老公和公婆偷偷做了人流。他们知道后,怒不可遏,还打电话告诉我父母,要求父母给我压力。但生孩子是我自己的事,我要先赚够钱,不能让孩子以后过苦日子。所以这个条款出得好。

  

  弹:要个孩子的权力都没?

  苗哥 男 台州 35岁 已婚

  结婚3年了,孩子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妻子比我小8岁。结婚两年后,我提出想要个孩子。她说自己还小,拖个孩子,很可怕。我想想也有道理,就没逼她。一晃又过了一年,我真的越来越想要个孩子。但她还是没把孩子问题摆上议事日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她完全可以拒绝我的要求,为了夫妻感情我当然也只能继续等待。

  

  分析点评

  从20世纪中叶以来,在国际上,妇女的自主生育权就受到了普遍关注。当夫妻双方在是否生育的问题上发生了冲突时,应该共同协商。但最终把生育的自主权、堕胎的决定权交给妇女来行使,在国际上都是如此。作出这个规定,主要是针对广大农村妇女被强迫生育的情况。

  但此项规定,是否削弱了对男性生育权的保护?业内人士解释说,考虑到男方生理的差别、承担社会角色的不同,法律倾向于给予男方离婚、重新选择合适生育对象的自由。


浙江日报 热风社会·脉象 00014 中国式婚姻 最纠结的是房产 2010-11-26 nw.D1000FFN_20101126_7-00014 2 2010年11月2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