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购物卡应及时缴税
葛威 傅耿荣
葛威 傅耿荣
近日,磐安县国税局在下企业进行纳税辅导中发现,某新开商场销售一批购物卡,未及时申报缴税。在接受处罚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后,财务人员委屈地说,自己误认为销售购物卡是在消费者实际购买商品时申报纳税。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函[2009]75号)明确规定:纳税人以销售购物卡(券)方式销售货物的,应在销售购物卡(券)并收取货款同时(不论是否开具销售发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按17%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购物卡(券)在本单位消费购买商品的,可对卡消费部分按17%增值税税率冲减销项税额,同时对其实际所售商品按其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直接按其适用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购物卡(券)在本单位消费购买商品的,不再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发生变化的,对于变化前已售的购物卡(券),持有人再来本单位消费购买商品的,应对卡(券)消费金额按变动后纳税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直接征收增值税,不得对变化前已征税款作任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