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骗婚,却无法拆除围墙——
离不了的婚……
本报记者 汪成明
核心提示:
被骗婚的受害者,却因婚姻登记机关无权宣布婚姻无效、法院不受理没有明确被告的离婚案,而无法解除夫妻关系。现行法律存在的盲点,给当事人带来莫大的伤害……
为解除与妻子“无名氏”的婚姻关系,杭州西湖区袁浦镇农民唐贤(化名)3次上法院,至今仍无法求得自由身。
被骗婚者——
找不到老婆离婚
唐贤的妻子原本有名有姓,在2005年西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颁发的大红结婚证上,她叫“周任鸾”,广西罗城县人。事实上,周任鸾确有其人,家庭住址和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都是正确的,与唐贤结婚的那个女人,只是盗用了“周任鸾”的身份证与户口本。5年过去,与自己结婚的那个女人究竟叫什么名字,来自何方,唐贤还一概不知。
那场前后不过维持4个月的婚姻,对于唐贤来说,犹如“南柯一梦”。当年27岁的他,经人介绍认识来杭打工的广西人“周任鸾”。 “周任鸾”自称23岁,相处一个多月后,他们就登记结婚了。“当时也没觉得有什么异常,只是觉得有点奇怪,她很少说自己的家事。”当年春节,到亲朋家拜完年后,收了不少红包的妻子说要回老家看父母,从此杳无音信。
两年前,唐贤以与妻子分居满两年为由提出离婚诉讼,但因“周任鸾”所持的是伪造证件,找不到明确的被告,法庭裁定不予受理。
接着,唐贤向西湖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结果因讼诉请求超过法律时效,没有被受理。求助法律无果,唐贤只好请求西湖区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关系,很快得到答复:无权撤销。
去年5月,唐贤向西湖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西湖区民政局撤销他的婚姻登记,法院判决要求纠正婚姻登记行为。但西湖区婚姻登记机关认为,根据现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非受胁迫婚姻,民政部门无权撤销婚姻登记。
万般无奈的唐贤,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结果仍是“老方一帖”。早已过而立之年的他,现在只能盼望奇迹出现——“周任鸾”会突然从天上掉下来,还他自由身。
民政部门——
错点鸳鸯无法改
唐贤的遭遇,并非个例。
骗婚,甚至成为一种“产业”,俗称“放飞鸽”。
遂昌县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子,唐某等3名女子,结伴到遂昌农村,利用伪造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与当地3名男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骗取男方现金10万多元。登记一周后,唐某等人以到县城玩为由,将3名男子骗至县城妙高山公园,把事先准备好的迷药放进奶茶中,趁3名男子昏迷不醒之时,盗走手机,逃之夭夭。接着,这3名女子又跑到江西、云南骗婚,累计诈骗19万余元。唐某已被法院判处9年有期徒刑。
据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调查,仅以宁波为例,2003年至今,据不完全统计,因骗婚引发的行政官司就有13起之多,被告无一例外是民政局,官司的结果多是民政部门败诉,可被骗婚的受害者所面临的离婚困局,破解仍然遥遥无期。
高峰时,婚姻登记机关一天要为百余对新人办理结婚登记。“像10月10日这一天,我们这里就有600多对新人登记。”西湖区婚姻登记处主任张义领说,作为结婚登记的颁证机关,他们履行的只是形式审查,而对于领证新人所提供的相关证件,他们无法也没有能力作出真伪的判别。“受法律限制,对这类被骗婚案件,实在很难找到妥善解决的办法。”
对此,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相关负责人孟舟军说,我国民事诉讼中迄今也未设立无效离婚或可撤销离婚之诉。这样,违法登记的受害者就很难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
此类行政讼诉中,民政部门输多赢少,但法院多是要求婚姻登记机关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为,最终结果仍是无解。
法律途径——
虚假登记要严查
事实上,骗婚行为,所带来的不仅仅是离婚难,因受害者多是贫困农民,人财两失的打击,无疑十分沉重,甚至致命。
临海市塘里村村民侯某,因家里穷一直没有娶到媳妇。去年7月,同村人郑某的妻子黄米琼将“伏怀仙”(身份不明)介绍给侯某。7月16日,经多方筹措,侯某将借来的22000元礼金交给黄米琼。谁知老家在云南的黄米琼,竟然是和“伏怀仙”串通好的,一骗到钱就平分外逃。发现“妻子”不见后,侯某跑到郑某家,要求退还礼金。因协商不成,一时想不开的侯某,竟从郑某家阳台跳楼自杀身亡。日前,黄米琼因诈骗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
省高院行政庭有关负责人坦言,遭遇骗婚,对于当事人一方来讲是不幸的,但细究起来,最大的责任还在于婚姻当事人自身。结婚是一件严肃的事情,需要当事人双方都有深入的了解,轻率结(离)婚都会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对于婚姻登记机关而言,相关法律调整后,没有做到与时俱进,也是造成骗婚者屡屡得逞的原因之一。
针对婚姻行政讼诉案遭遇的困局,省高院已启动专项调研,并将在全省出台统一的指导意见。
据了解,最高法院将出台司法解释,考虑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于虚构、盗用、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行为的撤销权力,同时加大对骗婚行为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