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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财税

  读者朋友,如果您有税收方面的疑问需要解答,请发电子邮件至taxask@163.com,或致函: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服务专刊部财税之窗收,邮编:31003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中小学课本税收优惠

  问:新增值税条例颁布后,出版社发行的中小学课本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未弥补完的亏损

  问:我公司因为厂房搬迁,变更了主管税务机关,原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否继续弥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该法规定发生的年度亏损予以结转,主要是基于纳税主体的持续经营。因为厂房搬迁,变更了主管的税务机关,属于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后,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变更后的纳税人承继,包括之前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在规定的限期内继续弥补。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日报 财税 00017 2010-10-12 nw.D1000FFN_20101012_10-00017 2 2010年10月1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