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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财税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可享所得税减免

  曹 琳 

  

  日前,某企业会计急匆匆赶到桐庐县国税局咨询有关涉税事宜。原来,该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不知道是否能享受减免政策。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规定,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浙江日报 财税 00017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可享所得税减免 2010-10-12 nw.D1000FFN_20101012_7-00017 2 2010年10月1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