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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社会

民房失火房东受罚

  通讯员 张 玥 王杭徽 

  

  本报讯 日前,嘉善县魏塘街道车站村长家浜一民房发生火灾。在火灾扑灭后开展的调查中,执法人员了解到,这幢房子7月份才刚刚被房主改造为出租房。由于房子防火等级差,各类硬件设施不完善,租住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等因素,最终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 

  嘉善县消防大队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对该出租人开出1000元的罚单。据悉,这也是《条例》正式实施以来,该大队对出租人开出的首张罚单。

  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消防条例》规定,出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违反以上规定的,出租人是单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日报 社会 00011 民房失火房东受罚 2010-10-11 nw.D1000FFN_20101011_10-00011 2 2010年10月1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