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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要闻

环境执法下手要狠

  王 灿 

  

  近日,针对紫金矿业污染事件,福建省当地环保部门认定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187.71万元,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决定对紫金矿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直至治理完成;同时罚款956.313万元。

  虽然这样的数额,对紫金矿业这样的企业只是九牛一毛,但笔者注意到,这是2008年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两年多以来,行政处罚数额最高的一次环境执法行动;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处罚数额最高的一次环境执法行动,其后续影响值得期待。   

  此前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2008年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取消了100万元上限,规定:“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这就意味着,如果能够严格执法的话,将极大提高污染者的违法成本。然而,新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我国发生了数起特大水污染事件,例如云南阳宗海砷污染事件、江苏盐城水污染事件、山东省临沂市亿鑫化工污染事件等,这三起事件的责任人都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后两者甚至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提起公诉,但并没有任何媒体报道环保部门依照直接损失的30%对污染者处以罚款。人们不禁怀疑,这种理论上处罚数额的提高是否能在实践中得以执行,甚至怀疑环保部门是否有足够的魄力动用这把“尚方宝剑”。紫金矿业污染汀江事件发生之后,人们也有类似的疑问。终于,相关方面使了点“狠劲”。

  先贤早就指出: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如果所有环境法律都能在现实中得以不折不扣地执行,那么环境保护领域的“违法成本低”就将永远成为历史。当然,防止环境违法,更重要的是让污染者切实履行治理污染和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以及追究污染者的刑事责任,但严格执行高额的行政处罚既能有效地震慑违法者以及潜在的违法者,也能极大地提高公众对于环境法律和环保部门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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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要闻 00002 环境执法下手要狠 2010-10-11 nw.D1000FFN_20101011_13-00002 2 2010年10月1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