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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理论视野

国美事件与公司治理

  谢作诗

  

  随着9月28日国美临时股东大会的落幕,持续两个多月的黄陈之争算是告一段落。黄光裕暂停增发的要求得到了满足,陈晓董事局主席的职位也得到了保留,不过黄陈之争却不会因此而宣告终结。黄陈之争,最终受损的是企业。但这并不是说该事件就没有积极意义,其意义在于为我们提供了有关公司治理的鲜活教材,促使人们关注公司治理背后的制度背景,去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并在此框架下依法经营。

  制度决定选择

  黄陈之争,核心是控制权之争。

  控制权是公司治理之根本所在。即使在法治比较完善的西方国家,控制权仍然是很重要的。放在当下中国,公司控制权就更加重要了。因为我们是发展中国家,法治环境相对来说要差一点,许多公司按照潜规则,而不是按照公司章程来办事还比较普遍。在这样的背景下,公司控制权的掌握才是收益权的根本保障。所以,我们可以理解黄光裕和陈晓为什么争夺得这么激烈。

  作为家族企业,为了获得专业化经济、规模经济和风险分散的好处,可以吸收外部股东,聘请职业经理人,但是,这样做却不是没有代价的,代价是要承担代理成本。所谓代理成本,通俗讲,就是替别人干活不可能像给自己干活那样用心。假如职业经理人损害了所有者的利益,怎么办?合法的手段当然是依法追究他的责任。但如果打官司是一件费时费力的事情,又怎么办?一定是放弃专业化经济、规模经济和风险分散的好处,选择自己经营或者让兄弟姐妹来经营了。我们观察到,欧美国家不是没有家族企业,但是不普遍,这说明欧美国家法治良好。而东亚和中国家族企业要普遍得多,这说明东亚和我国法治还需要改进。

  黄陈之争反映的不是家族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制的要求,而是这种转制的困难。困难在于我们的法治环境还有待改进,依法律和公司章程治理公司还没有成为自觉。我们希望家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做大做强,走向世界,仅有美好愿望还不够,必须从加强法治做起。如果公司所有的争端都能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框架下解决,即使没有绝对的控制权,利益也能得到保障。不然,中国的企业做不大,即使可以在国内做大,也做不成世界级的大企业。

  股东利益至上

  陈晓认为,忠于上市公司是真正的忠诚,为公司利益着想,而不是为某个股东的利益着想,是为真正的信托责任。但是公司不是具有人格的自然人,公司的利益到底是谁的利益呢?

  关于公司治理,学界有过一个影响很大的利益相关者理论。虽然实践早已证明这个理论行不通,但在学界和社会大众中却始终阴魂不散。该理论讲的是:公司不仅要考虑股东的利益,还要考虑包括管理者、工人等在内的全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陈晓的公司利益论调,依稀就有这一理论的身影。

  其实,公司中的全部要素投入都是资本,无非有的叫物质资本,有的叫人力资本。然而不同资本形态,其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由于物质资本容易被过度利用,并且具有专用性,因此需要资本(物质资本)雇佣劳动(人力资本)。假如资本利益得不到优先保障,那么投资者的积极性就会受到伤害,管理者和普通劳动者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

  我们很多人,现代公司制度常挂嘴边,但是对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并没真正领会。殊不知,所有者控制才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才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灵魂。作为职业经理人,要尊重股东利益,服从股东意志;要承担信托责任,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股东利益至上是公司治理的根本原则。股东利益至上,全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才有最终保障。而且股权决不是越分散越好,必须有一定的集中。

  当然,大股东是股东,小股东也是股东,股东之间利益不一致怎么办?这就要求一股一票,而不是一人一票。资本市场提供了协调他们之间利益的机制,用脚投票,不行开脚走之。

  富人要带头守法

  无论哪一方成为赢家,创始股东黄光裕都不会成为赢家的。无论哪一方成为赢家,作为企业本身的国美是不会成为赢家的。但是问题并不是现在才出现的,问题源于过去。

  假如黄光裕当初就依法经营,国美之灾或许是可以避免的。这带来一个重要的话题,富人违法的成本其实是相当高的。不仅是自己开创的事业因此而受到冲击,而且美好富足生活也为铁窗生涯所代替,此情何堪?富人带头守法,这不仅符合整个社会的利益,而且根本上是符合富人自身利益的。

  假如黄光裕之前重视公司章程,通过公司章程有效地设置了保护创始股东的有关权利的机制,那么国美之灾或许也是可以避免的。问题之错,不是在于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型,聘请了职业经理人,而是在于,在公司章程中没有设置有效保护创始股东权利的制度安排。

  在一个遵纪守法的社会里,一般来说,小股东会选择搭大股东的便车。然而,28日的投票结果,明显显示中小股东存在一股独大的担忧。普通百姓可能从道德、情感去做评判,但股东们必须考虑利益。黄光裕还要反思,自己过去是不是充分尊重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但是,这并不是说黄陈之争就没有积极意义。由于国美注册于英属小岛,在香港上市并制定国际化的公司章程,因此一切争端都须在法律和规则的框架内解决。这无疑会鼓励更多的中国企业重视规则、了解规则和遵守规则。黄陈之争,不会打断家族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型的步伐,相反,它会让人们重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遵守规则,更加科学稳健地去转型。

  从感情好恶上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判断,但黄光裕和陈晓谁胜谁负其实并不重要,关键是以怎样的方式获得了胜利,这个胜利是不是资本的胜利,是不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取得的。争夺控制权本身没有错,问题在于以什么方式来争夺控制权,是不是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框架下来争夺控制权,这个才是根本。


浙江日报 理论视野 00007 国美事件与公司治理 2010-10-11 nw.D1000FFN_20101011_7-00007 2 2010年10月1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