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规定
预售商品房,又称卖楼花。
商品房预售一般指期房销售,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尚未竣工的房屋预先出售给购房者,买受人交付定金或购房款,并在未来确定的日期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并转移所有权,买受人支付全部款项的一种房屋买卖行为。
2007年8月起实施的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要预售商品房,必须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目前,广州及山东部分城市已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不同程度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