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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省物价局负责人就公布重新修订的《浙江省定价目录》答媒体问

  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浙江省物价局公布了重新修订的《浙江省定价目录》。该定价目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省物价局柳萍局长就公布重新修订的《浙江省定价目录》答媒体问。

  问:为什么要修订我省的定价目录?

  答:定价目录是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制定的划分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分别称为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我省原来的定价目录是2002年公布实施的。该定价目录实施以来,对我省完善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该定价目录已不能完全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价格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价格体制机制,有必要对现行的定价目录进行修订。

  一是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需要。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和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发展,深化价格改革,建立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价格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的激励、补偿和约束等作用,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新定价目录更加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如将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定价权下放到市、县同级管理,有利于调动各地的积极性,更加有效地推行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水价制度。新定价目录进一步理清了专业服务的定价范围和定价权限分工,有利于规范服务业价格行为,促进服务业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

  二是完善我省市场经济体制,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需要。新定价目录综合考虑市场供求、对国计民生的重要程度等因素,进一步放开了桑蚕茧、化肥等已形成市场竞争或可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化改革方向,适时放开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这是对我省价格形成机制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充分赋予经营者定价权,激发经营者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为我省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从而增强我省的体制机制优势,提升经济社会发展的竞争力。

  三是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现阶段,一些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特别是部分公益性服务收费,不适宜由市场竞争形成。如实行市场调节,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能难以得到全面保障。新定价目录密切关注民生问题,充分吸纳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将公墓销售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廉租住房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行业和技术垄断、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价格纳入政府定价范围,有利于政府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合理核定价格,制止各种乱涨价、乱收费行为,维护好群众切身利益。

  四是深入推进我省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定价目录是政府价格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只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修订定价目录,才能为政府价格管理工作全面落实依法行政各项要求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省物价局在大量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报经省政府同意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公布了新修订的定价目录。作为我省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的法定依据,新公布的定价目录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性,这对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问:新公布的定价目录是按照什么原则来修订的?

  答:这次修订定价目录依据《价格法》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原则规定,着眼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充分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着眼于落实省委、省政府扩权强县改革工作部署,实现省、市、县三级政府定价合理分工,提升市、县价格监管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我们在修订定价目录过程中,体现了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合法原则。修订定价目录严格遵循《价格法》规定,由省物价局制定,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公布。列入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严格限定在《价格法》规定的范围内,即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并注重与我国加入WTO议定书附件4相衔接。

  二是市场化原则。即坚持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凡在我省市场上已形成有效竞争,可以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只对极少数不能形成市场竞争或竞争不充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三是尽可能放权市、县原则。在确保价格法律和政策统一的前提下,注重合理分工,明确省与市、县政府之间的定价权限。同时,按照省委、省政府扩权强县改革工作的要求,重点下放区域性强且与市、县财政保障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或公益性服务价格的管理权限,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在规定权限内制定价格,使价格监管工作更好地适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问:新公布的定价目录主要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订?

  答:与原定价目录相比,新定价目录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了修订:

  (一)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政府定价项目有所减少。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实际,进一步放开了9项已形成市场竞争或可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二)新增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服务收费、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普通服务收费、殡仪普通服务收费、公墓及相关服务收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等6项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公用、公益事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列入新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三)进一步完善了重要专业服务的定价范围和权限分工。原定价目录对专业服务定价范围和定价权限分工的规定比较笼统,不利于依法开展价格监管。新公布的定价目录将重要专业服务划分为三类,同时明确了具体的专业服务项目和省、市、县三级政府定价的权限分工。

  (四)根据我省扩权强县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向县级政府下放了部分价格管理权限。下放给县(市)级的有城市供水销售价格、管道天然气终端用户用气销售价格等14项价格管理权限。其中义乌市在享有其他县(市)14项新增价格管理权限的同时,再新增了设区市享有的固体废物处置服务价格等6项价格管理权限。此外,还向设区市下放了19项价格管理权限。

  (五)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我省此次修订后的新定价目录不包括中央定价目录的内容。

  问:当前我省价格主管部门在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省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已实行市场调节价,从总体上看,当前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仅占5%左右。虽然政府直接制定价格的范围较小,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价格管理职责的减轻。目前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都是垄断性较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涉及利益关系复杂,社会对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化、民主化不断提出更高的要求,管理难度较大。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使政府定价工作既符合价值规律,又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求,我们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建立健全价格听证、专家论证和集体审价等制度,认真听取社会意见,积极运用集体智慧,促进政府定价工作的民主化。二是加强和改进成本调查监审工作,准确掌握重要商品和服务相关行业经营状况、成本、技术和供求变化、市场前景、省外同行业的相关资料等,为政府制定价格提供科学依据。三是建立价格政策跟踪督查和实施效果评估制度,定期调查了解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价格政策。

  除了按照定价目录制定价格以外,我局还依法履行价格调控、价格督查、价格协调和价格服务等职责。


浙江日报 公告 00008 省物价局负责人就公布重新修订的《浙江省定价目录》答媒体问 2010-08-30 nw.D1000FFN_20100830_3-00008 2 2010年08月3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