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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政治纵深·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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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全法》第21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刑法》第283条、284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非法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第二款规定,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浙江日报 政治纵深·法治 00015 ■新闻链接 2010-08-26 nw.D1000FFN_20100826_22-00015 2 2010年08月2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