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规定——
鼓励个人保护野生植物
记者 黄宏 通讯员 朱伟
本报讯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禁止采集、出售和收购;如果确有需求,采集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省重点保护的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必须经过审批;每年四月为全省野生植物保护宣传月……这是日前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作出的新规定。
办法规定,野生植物资源调查至少每10年组织一次,并建立野生植物资源档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天然集中分布区域,符合自然保护区建立条件的,应当依法建立自然保护区;对其他区域,可以建立野生植物保护小区、保护点。
人类活动往往会对野生植物造成很大影响。办法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对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环保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野生植物主管部门的意见;林木采伐、造林、抚育的作业设计方案应当根据野生植物资源调查成果,标明作业区内的野生植物;在森林经营管理、农业生产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野生植物;在野生植物保护小区(点)内挖砂、取土、开山采石和开垦将一律禁止。
为了鼓励更多人参与保护野生植物。办法规定,人工培育的野生植物实行“谁投入、谁所有”,单位和个人在房前屋后种植人工培育的珍贵、稀有树木将被鼓励。
近年来,我国野生植物资源流失到国外的现象较为严重。办法规定,境外人员不得在我省采集和收购野生植物;境外人员如要对我省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也必须报经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