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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财税

免税收入购置设备不得税前扣除

  郑松土 

  

  常山县某公司专门经营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前不久,该公司取得一项依照税法规定可以不计入应税收入的财政性拨款,并用这一款项购置了一套专用设备。该公司咨询税务人员,用不征税收入购置的专用设备,其费用和每年所计提的折旧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使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所花费的资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且此套专用设备每年所计提的折旧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浙江日报 财税 00015 免税收入购置设备不得税前扣除 2010-08-20 nw.D1000FFN_20100820_14-00015 2 2010年08月2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