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还敢受贿
朱海兵
曾因受贿罪被判刑入狱的江西吉安县原国土资源局干部龚伏金,竟在取保候审期间及出狱后两次收受他人贿赂。日前,吉安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龚伏金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
贪官出狱后,因收受贿赂而再次被判缓刑,这确实少见。说其“少见”,还在于有太多的疑问:
一个尚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贪官,为何还敢收钱“压惊”?一个被判了实刑的官员,为何没被开除公职?一个刑法明确规定“不适用缓刑”的累犯,为何还是被判缓刑?
龚伏金如此大胆,说到底还是腐败的成本问题。
这其中,职务犯罪“轻刑化”,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据统计,全国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由2001年的51.38%,上升到2005年的66.48%;因矿难等重大安全事故渎职犯罪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的竟高达95%。
贪官一贪再贪,腐败前赴后继,除了贪婪的本性难改,更在于没有受到相应的法律严惩,没有真正让贪官“得不偿失”。
如果落实不到位,再好的法律都是“空架子”。入狱如果像“出差”,贪者只会络绎不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