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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财税

你问我答

  读者朋友,如果您有税收方面的疑问需要解答,请发电子邮件至taxask@163.com,或致函: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服务专刊部财税之窗收,邮编:31003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建筑物附属设备

  和配套设施不得抵扣

  问:我公司新建造了一个车间,购买了一批电缆电线,请问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答:财税〔2009〕113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如果电线电缆是作为车间配套设施一同购进安装的,则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出口退(免)税程序

  问:外贸企业、有进出口权的生产性企业,办理出口产品起到退回税止有哪些程序、步骤,每一程序的时间多长?

  答: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一般程序:1.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5个工作日);2.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收齐有关退税凭证后应在申报期(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间由出口企业掌握);3.审核审批。主管退税机关受理申报后,通常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完毕,并将有关退税资料提交各级国库办理退税。(审核审批时间受出口企业申报质量影响)4.国库办理退库手续。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日报 财税 00017 你问我答 2010-08-06 nw.D1000FFN_20100806_8-00017 2 2010年08月0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