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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政治纵深·法治

公器, 必须公用

  《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报道凯恩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到遂昌警方在全国通缉,罪名是“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7月29日上午,丽水市公安局责令遂昌县公安局撤销刑事拘留决定。公安部门有错必究,获得各方好评。 

  这一事件之所以引起巨大的社会反响,和人们怀疑公权私用有很大关系:仇子明发表的第一篇报道是在6月5日,而在5月20日,遂昌警方就已正式立案侦查。此外,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仇子明“利用网络散布虚假信息及公开散发传单”,也没有向报社与记者取证,就对仇子明决定刑拘。 

  诚然,对一个地区的龙头企业、纳税大户,相关部门进行适当的扶持、帮助是应该的,但这种扶持、帮助必须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至于企业自身,也并非没有救济渠道:如果认为观点错误,可以通过媒体进行公开反驳;如果认为涉及诽谤,可以向法院起诉。

  公器,就必须公用。政法机关是整个社会的公器,承担的是公共服务的职能,并非某些人想动用就能动的私家工具。不问是非,就动用执法手段,有损政法系统的形象。  

  公器,还必须慎用。尤其是公安机关,其职能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运用时更需慎之又慎,一切严格依法。只有这样,才有公信力,才不至于出现“自己打自己嘴巴”的现象。


浙江日报 政治纵深·法治 00015 公器, 必须公用 2010-08-05 nw.D1000FFN_20100805_8-00015 2 2010年08月0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