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源头预防司法不公现象——
法律监督,公正之剑
本报记者 黄宏 朱海兵 通讯员 范跃红
核心提示:
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为百姓所深恶痛绝。我省日前出台的《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就是为了使法律监督这把“公正之剑”更锋利,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现象。
执法,岂是儿戏
“检察机关监督后立案的案件超过6个月未结的,应当根据检察机关的要求说明原因;侦查机关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于3日内通知检察机关……”
对我省新出台的《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庄建南曾认真数过,发现《决定》先后用了14个“应当”。他说:“在法律用语中,‘应当’是‘必须’的意思。这14个‘应当’,将确保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更具有刚性,更切实、有效。”
只有强化最有刚性的法律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形成良性互动,发挥监督合力,才是解决司法不公的最有效办法。这,早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
《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事件就是如此。7月30日下午,遂昌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前往北京,向仇子明及报社当面赔礼道歉。
7月23日,遂昌县公安局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对仇子明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7月27日,有网友率先发布消息:“记者因报道定罪或遭全国通缉……”,迅速引发热议。
7月29日,在省公安厅指导下,丽水市公安局调查核实后认定,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责令遂昌县公安局立即撤销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并赔礼道歉。
事实上,记者被刑拘事件,不乏先例。
2008年1月,法制日报《法人》杂志因为一篇报道涉及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派多名民警赶到北京拘传记者朱文娜。被网友称为“最牛县委书记”的张志国,最终被“责令引咎辞职”。
如今,对仇子明事件,丽水市公安局也明确表示,查明情况后,将严格依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可以说,法律监督的强化,不仅有利于执法公正,还有利于社会监督,尤其是舆论监督的正常开展,从而更加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各类执法问题。
不公,多有内幕
“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现象背后,往往隐藏着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案件。”有关专家指出,出现这些问题的关键,就是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
针对容易出现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一些环节,《决定》明确指出,要着力加强对刑事立案活动中有案不立、立而不侦、违法立案,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刑事审判活动中定性严重错误、量刑畸轻畸重和枉法裁判,以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留所服刑及监管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等问题的监督。
前些年,湖北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涉嫌职务犯罪的法官达91人,其中高级法院副院长1人,中级法院院长两人、副院长4人。结果还发现,法官犯罪的常用手段:一是“吃了原告吃被告”;二是造假案;三是抢管辖权;四是卖证据;五是吃回扣;六是滥执行;七是搞“有偿服务”;八是贪污挪用执行款。
司法腐败,必然导致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尽管只发生在少数司法人员身上,但恶劣影响不可低估。
今年1月26日,临安市一位老农在杭徽高速附近发现一无名尸体,仅有躯干部分。2月21日,临安警方在杭徽高速临安境内又发现一具头颅。经法医认定,同属一人。
行为如此残忍的凶杀案,令人震惊,但更令人想不到的是,作案者竟然是一个道貌岸然的省高院副庭长。
经杭州警方缜密侦查,发现浙江省高级法院立案第一庭副庭长潘华山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7月26日将其抓获归案。经审讯,潘华山初步交代犯罪事实:今年1月8日中午,潘遇到被害人钱某,邀请其到家中吃饭。其间,两人因官司一事发生口角,潘遂将其杀害。8月2日,潘华山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临安市检察院依法批捕。
据知情人士透露,潘华山之所以杀人,就与包揽官司、收受贿赂有关。
监督,亟需加强
权力不受约束,就容易被滥用。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我省一位曾分管政法工作多年的代表指出,如今有些判决书,看上去是署着好几个审判员名字,文内冠以“法院认为”,其实有些是审判长一个人说了算。
有位基层检察官也对记者说,现有审判制度尤其是民事审判制度,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制约乏力。在有些基层法院,不少案件从受案、立案,到审理,到判决、执行,都由主审法官一个人说了算,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却跟不上。
“我国的法院实行行政化管理。为此,有不少审判员对院长、庭长、审判长惟命是从,导致法院内部监督制约失去意义,而外部的法律监督又难以及时介入。”有关专家还不无忧心地指出,由于法律监督难和执法环节的连贯性,政法干警腐败案件的群体化趋势明显,往往一起腐败案件牵扯到多个环节、多个部门的干警,出现一案带出数人,一人带出数案的腐败现象。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肩负预防和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的重任,应当依法全面加强对侦查活动、诉讼全过程及刑法执行的监督。
新出台的《决定》,鼓励检察机关探索创新监督方式。如开展对侦查机关适用刑事拘留措施的监督工作,对公安派出所、看守所刑事执法活动的监督;配合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开展量刑建议工作,加强对死刑案件侦查、审判活动的监督;探索对审判机关减刑、假释案件庭审活动监督工作等。
据介绍,近两年来,我省检察机关共对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415件,法院已审结335件,其中改判127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71件;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0件,法院改判和发回重审32件。
随着《决定》的施行,检察机关的执法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这将十分有利于法律监督力度、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推动监督机制的健全和完善,使法律监督真正由“软”变“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