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 数字报纸


00019版:前程

  浙江嘉得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证号:3300002000097,税务登记证号:330100788826800,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祥符镇富强路33号):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已对你公司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并拟对你公司进行税务行政处罚,因与你公司无法联系,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界国税处[2010]0701号)和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界国税罚告[2010]0701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界首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安徽省界首市国家税务局

  2010年8月4日

  浙江嘉得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0年5月27日至2010年5月30日对你(单位)2006年9月1日至2008年2月28日在安徽省界首市租赁经营原安徽沙河酒厂和随后购买原安徽沙河酒厂破产资产经营期间的白酒生产增值税、消费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认定以下违法事实并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一、税收违法事实

  根据税务检查收集的证据材料,你公司2006年9月至2007年12月27日租赁经营原安徽沙河酒厂期间以及2007年12月28日至2008年2月28日你公司收购原安徽沙河酒厂破产资产进行白酒生产经营期间,采取对外销售的部分白酒不进行销售核算,不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手段,不缴、少缴税款,经检查认定,累计发出成品酒9958191瓶(其中半斤装36384瓶),取得销售收入53331976.80元,减去同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计1784918.20元,应补缴增值税税款共计7281517.86元;同期应缴消费税共计15636394.86元,同期已申报消费税643686.32元,应补缴消费税共计14992708.54元,合计应补缴税款22274226.40元。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之规定,你公司在2006年9月至2008年2月28日在界首市经营期间负有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义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补缴增值税7281517.86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财税[2006]33号文件之规定,你公司应补缴消费税14992708.54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应补交增值税、消费税自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界首市国家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本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向阜阳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处理决定书

  界国税处〔2010〕0701号

  安徽省界首市国家税务局

  2010年8月4日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界国税罚告〔2010〕0701号

  浙江嘉得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0年5月27日至2010年5月30日对你(单位)2006年9月1日至2008年2月28日在安徽省界首市租赁经营原安徽沙河酒厂和随后购买原安徽沙河酒厂破产资产经营期间的白酒生产增值税、消费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现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造成少缴增值税和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六十三条之规定,处应补缴增值税7281517.86元1倍罚款计7281517.86元;处应补缴消费税14992708.54元1倍罚款计14992708.54元。对上述应补交增值税、消费税自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安徽省界首市国家税务局

  2010年8月4日


浙江日报 前程 00019 2010-08-04 nw.D1000FFN_20100804_14-00019 2 2010年08月0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