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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困难群众可圆安居梦

  本报杭州7月2日讯

  记者 黄宏 通讯员 朱伟

  

  今天举行的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给住房困难群众带来及时雨。

  据了解,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本省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住房困难标准的。

  我省的廉租住房保障,将实行这样的原则: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以实物配租为主。

  不过,5类人必须享受实物配租:低保家庭无房户、一级至二级残疾人、孤寡老人、军烈属和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住房保障对象。

  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对其他获保障家庭按照不低于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的60%确定。

  廉租住房保障,如何申请?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这些材料包括: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现有住房状况证明等。

  申请由政府审核通过后,将进行15天公示,然后进入登记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办法提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或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化情况,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警告,如果是实物租赁的,要收回廉租住房,并补缴少缴的租金;如果是骗取补贴的,追缴其骗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减免的租金。如果情节恶劣,会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承租家庭如出现未按时缴纳租金,催缴后没有正当理由仍然不缴纳等5种情况,也会被收回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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